昆山砍人案「无罪」为何“举国欢呼”

9月第一天,原本只是学生们开学报到的日子,已经玩了一个暑假的孩子们在今天回到校园,开始新学期的课程。

但昨天,注定不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开学日。因为就在昨天下午,昆山警方和江苏省检察院同时发布了“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通报:

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通报发出后,瞬间刷爆朋友圈,无论是不是从事法律行业,我看到所有的人都在为昆山警方点赞、为江苏检察点赞。

在大家转发通报的配文中,用到的最高频的词是:“有担当!”、“令人欣慰”,以及江苏检察机关在《为什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关于昆山“8.27”案的分析意见》中所说的两句话:“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

有人说,这是注定被人们铭记的一天;也有人说,这个案件必将载入被载入中国司法的史册,成为未来的标杆。

的确,从8月27日开始到9月1日,6天的时间里,无数人参与了这场关于于海明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的大讨论,

虽然大家都在声援于海明、都支持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但在很多人的心里,尤其是法律人的心里,一直还在隐隐担忧:以过往的经验来看,被认定防卫过当的可能性更大吧,如果能判个缓刑就已经是一种胜利了。

澳门的赌博网站甚至对于明海无罪释放开出了1:10的盘口。

但,昆山警方和江苏检察没有让公众失望,案发六天之后,一纸撤案的决定,让这起举世瞩目的案件尘埃落定。于是,人们都说:这是舆论的胜利。

但在我看来,这并不是昆山的警方和江苏检察机关因为迫于舆论的压力所作出的决定。

在通报中我们看到,昆山警方在案发后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双方通力合作,展开缜密侦查。

从通报中提到的“7秒5刀”可以看出,他们一定是一帧一帧的审查了监控录像;从通报中对刀具“尖角两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的描述中,我们能看到

他们在对现场物证进行检验时的细致;从通报中对车尾刀痕的勘验到对死者刘海龙致命伤的鉴定,我们能感受到他们对于每一个可能决定行为定性的细节的严谨这样的结果,其实更多的是昆山警方和江苏检察机关在对案发现场缜密的侦查、对案件证据深入分析、对相关法条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最终做出的决定。

这样的结果,不仅仅体现了昆山警方和江苏检察机关的担当,更体现出他们专业能力的素养。

这样的结果,不仅意味着于明海可以正当防卫者的身份回到家人的身边,更是为日后的中国确定了一个可以借鉴、参考的案例。

  • 它让遇到不法侵害的人们可以勇敢的去反抗、去战斗;
  • 也让那些试图想使用暴力侵害他人的刘海龙们知道还有一种叫做“正当防卫”的法律,会让他们付出惨痛的代价。

这样的结果让人们对于中国的司法机关充满了信心,也对那些战斗在一线的政法干警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正如今天的标题所说:认定的是正当防卫、维护的是公平正义,温暖的是世道人心。

最后一句:向昆山警方和江苏检察致敬!


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

举国关注的昆山宝马纹身男案,办案机关兵贵神速,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纸通报,全网群情振奋。毕竟,设身处地,同理之心,人们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指责,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不公正的牺牲者。

事实上,纵览裁判案例可以发现,近十几年来,正当防卫限度可谓是一个幽灵般的问题。紧迫性要件的存在和防卫限度判断的结果导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束缚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两大绳索。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是从最狭义的绝对角度进行认定,这种处理方式直接压缩了正当防卫在司法中适用的空间。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一个涉及正当防卫评价的案件,都会引起巨大的争议,触碰到人们敏感的正义神经。

以昆山宝马纹身男一案来说,关注议论焦点也集中在这么几个基本点上:

第一,暴力犯罪的问题。客观说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主观说则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一种被侵害者的主观认识。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自然力陈主观说,而办案人员或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则坚守客观说。民众朴素情感本能站在主观说之上。

第二,加害行为的问题。加害行为是不是一直存续,自行车男是否可以无限防卫,这几日各路看客一哄而上提供了各种解读。司法实践中,看一个人的加害行为是否终止,不仅看加害能力,还要看加害意愿。民众朴素情感会为防卫现场增加戏剧化效果,比如,宝马男会反扑,会拿枪等等,总之加害行为在持续。

第三,死因的问题。第一次交手过程中,宝马男失刀落地,自行车男捡起来就是一通直刺。如果鉴定认为,这几下直刺造成宝马男死亡,那么自行车男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就大。如果鉴定说后面的追砍才是致死原因,那么正当防卫就不乐观。

好在,9月1日官方通报鉴定结果显示,后边的追砍没砍中,所有五刀都是在第一次直刺中完成的。这也是认定正当防卫的核心。

第四,舆论影响的问题。作恶多端的宝马男招摇过市,滋事在先,与老实巴交的自行车男放在一起,民众朴素的情感自然要倾向于自行车男。但对于法律专业从业者来说,还是要看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既要独立于其它机构,也要独立于舆论,但这种独立有其前提条件,包括完备的立法程序和司法体系等。

在过往的司法案例里,既有司法等同于民意的时期,经历司法从民意中逐步独立的阶段,但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民意。永不离场的民意,有的改变了司法判决结果,有的被拒绝干扰司法,时至今日依旧同司法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对话,有时甚至是惊天动地。

2017年于欢案沸反盈天之际,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中央政法委辖下“长安剑”公号沉静地说出三句话:第一句,虽然风声四起,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第二句,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第三句,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

言犹在耳,这三句话同样适用于今日的昆山于海明案。

当然,现在根据办案机关公布内容,正当防卫是有事实依据的,个人倾向认为,这个结论建立在鉴定依据之上,而非首先考虑舆论影响、被害人背景后的绥靖之举。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以此之“不变”应舆论之“万变”!

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只有在规范与生活事实、应然与实然,彼此互相对应时,才产生实际的法律: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判断者的目光应不断地往返于大小前提之间,使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交互作用,从而发现法律、做出判决。具体到宝马男案,对于这种自然犯,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应该是最容易对标的。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一个时代又一个时代,一个时期又一个时期,如白驹过隙。昔日的辩论以不同的方式再度登场。在各式表达之下,追问是否存在着源自生活底层的求生意志和激情,是否存在能够体现社会生活的整体状态的观察与思考,也是追问我们自身、追问各种立场和主张的真实性的契机。而,一切追问都必须从自我追问开始。

在某一个点上,当某种力量改变了你原来可能的轨迹之后,无论后来的历史提供了多么合适的契机,你想回到原来可能的轨迹上,都已经很难了,甚至是不可能了。在个人与历史进程碰撞的时候,个人自主的空间有时是很有限的。在这样的境况中,你是否能够一直选择求真务实,严于律己,拒绝逻辑撕裂,不搞双重标准,保持一种自我人格的自洽?

法之大者,为国为民为法治昌明前途计,非为一人计。中国的法治一定要能够有效回应中国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重大常规问题;必须与中国普通公民内心关于何为社会正义和良好秩序的感受基本一致;它还必须在中国社会现有的资源和财政条件下能够长期实践,而不是一时的光鲜。

因此,在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要获得一个对自己学科职责,对自己的能力,对法律的界限要有一个适度的理解。从你的立场,用你的知识,去推动社会的利益。心里永远有点荣辱感,拒绝机会主义,穷达淡定,荣辱不惊,守着自己的那点本分与事业。也只有这样,我们才有一个虽不完美却还是值得好好活着并为之努力的社会,而许多人也会因此多了一个好好活着的理由。

走在路上,听到Doro的这首“Children of the Night”,又一次热泪盈眶的感觉。伟姐曾说,最终塑造我们的,是我们所经历的那些艰难时光,而非浮名虚利。一切均是世间平常事,我们跌跌撞撞地一路前进,这就够了。

凉风起天末,君子意如何?千帆过尽,希望您仍寻找那道彩虹。

昆山砍人案「无罪」为何“举国欢呼”

今天下午,于海明致死刘海龙事件,昆山市公安局以正当防卫为由,作了撤案处理。一时之间,网上一派普天同庆、喜大普奔之势。我未能免俗,转发了昆检通报并配了“果然”二字。

之所以说“果然”是因为当初看到视频后,我认为是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的。我无从想象得出这个结果的过程,可是在我看来,这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我们为一个必然的、正常的结果而表达欣喜与感动,这欣喜与感动也太廉价。或者,我们原来就没有信心,认为执法者、司法者一定会背离法治精神的?

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不是因为有奇迹才有公正,而是公正本身就应该成为寻常。我还想说第二点:不要把于海明塑造成一个英雄。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这是目前我们能够得到的全部关于于海明的信息。

我可以预测,很快,就会有媒体曝出于海明更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爱好、生活习惯、社会交往,等等,不乏有媒体会把他描绘成具有这种那种优良品质的人,甚至会称他为英雄、正义的化身。

而“英雄”是什么?《说文解字》:“聪明秀出,谓之英;胆力过人,谓之雄”,《现代汉语词典》对“英雄”一词给了三个释义:一是才能勇武过人的人;二是具有英雄品质的人(这种解释方法有点扯)三是指无私忘我,不辞艰险,为人民利益而英勇奋斗,令人敬佩的人。

无论以哪一种解释,于海明都和英雄不沾边。

事实上,于海明在手刃刘海龙之前,躲避、逃离,一直在避免伤害与被伤害。与其说他是勇武的,还不如说他是在万般无奈之下使用了极端手段,而这也正是正当防卫的情理因素所在。于海明为了让自己幸免于难,在龙哥刀下反戈一击,也不过是一个弱者的抗争,断不能上升到与怀民族大义或卷江湖风云之流的英雄豪杰相提并论。

今天的于海明,也许还在惶恐和自责之中--任何普通人(天生犯罪人除外)不管杀死的是何种人,都无法从恐惧中很快释怀,这也是一个正常人、善良人的本能反应。于海明需要平复自己的情绪和心理上的应急性创伤,而不是在媒体的吹捧中隐藏内心的真实,裹着伤痕做一个媒体需要的人。

让尘归尘,土归土,让一个应该获得平静的人尽快平静,这才是对于海明最大的正义。

要说的第三句话是:谨防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中以“正当防卫”为盾,结果触犯刑法。

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而相互斗殴中,任何一方的斗殴行为都不属于在制止不法侵害,所以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于海明案例,或许会让一些心有不端的人自以为找到“保护伞”,曲解法律去做一些危险的事情,到头来还是身陷囹圄。法律人何不索性做一个大普法,究竟如何是正当防卫,哪些又疑似正当防卫,一并讲个清楚明白。

昆山砍人案「无罪」为何“举国欢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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