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农商行拒不协助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被罚50万元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份的一份终审执行裁定书显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津农商行)因拒不协助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700万元股权,被法院处罚50万元。

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闫某向盐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做出冻结被执行人70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民事裁定书》;2016年10月20日,闫某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河津农商行持有2000万元股权的财产线索,法院随即作出冻结被执行人在河津农商行70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两年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连同《民事裁定书》一并送达河津农商行,河津农商行核实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次日,该行营业部在送达回证备注栏标注被执行人在该营业部无股权。

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闫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了河津农商行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被执行人系该行股东,于2015年11月18日出资2000万元。

2017年7月6日,法院向相关机构核实被执行人股权情况期间,河津农商行擅自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2000万元股权信息删除。

2017年9月6日,法院向河津农商行送达责令该行15日内追回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700万元股权,告知其逾期不追回将裁定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的《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

2018年2月2日,法院以邮寄的方式向河津农商行送达了其他相关法院文书。

河津农商行以被执行人在该行仅有5万元股权,无法协助法院冻结700万元股权为由拒绝协助。

法院认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河津农商行提供的内部资料及其营业部在送达回证的备注,均不足以否定其公示的2015年、2016年年报信息的效力,该行对其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河津农商行擅自删除已被冻结被执行人股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拒不追回已冻结的股权,其行为构成妨碍执行。法院决定对河津农商行罚款5 0万元,并在其他银行扣划了该行账户存款700万元。(中国网 李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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