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農商行拒不協助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被罰50萬元

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7月份的一份終審執行裁定書顯示,山西河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河津農商行)因拒不協助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700萬元股權,被法院處罰50萬元。

2016年8月22日,申請執行人閆某向鹽湖區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法院做出凍結被執行人700萬元銀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的《民事裁定書》;2016年10月20日,閆某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在河津農商行持有2000萬元股權的財產線索,法院隨即作出凍結被執行人在河津農商行700萬元股權,凍結期限兩年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並於當日連同《民事裁定書》一併送達河津農商行,河津農商行核實情況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次日,該行營業部在送達回證備註欄標註被執行人在該營業部無股權。

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生效後,2017年6月12日,申請執行人閆某向法院申請執行,並提供了河津農商行2015年年報、2016年年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信息:被執行人系該行股東,於2015年11月18日出資2000萬元。

2017年7月6日,法院向相關機構核實被執行人股權情況期間,河津農商行擅自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2000萬元股權信息刪除。

2017年9月6日,法院向河津農商行送達責令該行15日內追回法院凍結的被執行人名下700萬元股權,告知其逾期不追回將裁定賠償責任,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的《責令責任人追回財產通知書》。

2018年2月2日,法院以郵寄的方式向河津農商行送達了其他相關法院文書。

河津農商行以被執行人在該行僅有5萬元股權,無法協助法院凍結700萬元股權為由拒絕協助。

法院認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河津農商行提供的內部資料及其營業部在送達回證的備註,均不足以否定其公示的2015年、2016年年報信息的效力,該行對其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信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河津農商行擅自刪除已被凍結被執行人股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拒不追回已凍結的股權,其行為構成妨礙執行。法院決定對河津農商行罰款5 0萬元,並在其他銀行扣劃了該行賬戶存款700萬元。(中國網 李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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