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船舶港內明火作業須提前多久報備?

2018年8月10日,因未遵守船舶有關明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上海籍某重大件運輸船所有人某集團有限公司和船長朱某評分別被海事管理機構處以罰款人民幣4500和2500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船舶港內明火作業須提前多久報備?

以案說法|船舶港內明火作業須提前多久報備?

案情回顧

2018年7月17日10時35分,海事執法人員對正在靠泊碼頭的該重大件運輸船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該輪甲板上正在進行明火作業,經調查,當時船上正在進行燒焊和用乙炔氧氣進行切割作業,主要對甲板大件進行加固和綁紮,在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的情況下直接由碼頭焊工上船進行明火作業。

該輪甲板上進行明火作業未向海事部門備案,未遵守有關明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的規定。

法規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規定“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對不遵守有關明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海事管理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項的規定,對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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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業知識普及

明火作業定義

船舶明火作業是指使用電焊、氣焊、氣割等手段進行焊接、切割與烘烤等熱工作業,作業地點可以在甲板、貨艙、深艙內,也可以在機艙內。

明火作業報備材料內容

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種類、作業時間、安全防範措施、船長安全聲明、作業單位名稱及聯繫方式(聯繫人、聯繫電話)、報備人聯繫方式。同時應提供動火部位及項目,消防車(船)監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人員姓名。

明火作業報備時限要求

《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或明火作業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於作業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完成後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以案說法|船舶港內明火作業須提前多久報備?

明火作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承接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資格;

(二)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三)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四)明火作業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並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定;

(五)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複測可燃氣體濃度。

明火作業注意事項

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明火作業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港內明火作業,並於重新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在進行港內明火作業期間,應按有關規定顯示號燈或號型,並保持VHF守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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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延伸

船舶港內明火作業要求及時進行作業報備,並在滿足明火作業條件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作業。同時,明火作業極易受到大風浪天氣影響,要求作業過程中密切關注氣象、海況。船舶不遵守有關明火作業操作規程作業,輕者招致海事管理機構的處罰,重者容易釀成船毀人亡的悲劇。

在此提醒廣大船舶、明火作業單位及人員要提高警惕,嚴格按照有關明火作業操作規程進行船舶港內明火作業,做到防患於未然。

供稿:福州海事局 林慶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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