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法院:庭务会议案件研判 以案教学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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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法院:庭务会议案件研判 以案教学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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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明星

近日,临潼法院雨金法庭遇到了一起较为复杂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案件,该庭召开庭务会,全体法官集体研究讨论,通过现场案情分析,理顺思路,抽丝剥茧,以案教学,最终取得了显著效果。

临潼法院:庭务会议案件研判 以案教学效果显著

该起案件是一起种子产品质量责任的股东追偿案,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关系。康耐尔公司系西安一家销售农产品种子的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第一被告)刘某某在担任康耐尔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朋友杨某某介绍,让员工于某从山西双丰种苗公司购买一批南瓜种子,并现场散货分装贴上康耐尔公司的标识销售给云南某种子店。因种子店将该批种子销售给云南一批农户,农户种植出的南瓜形状畸形,挂果数量稀疏,遂将刘某某及康耐尔公司、种子店起诉到云南当地法院,法院判决康耐尔公司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在该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康耐尔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并未经结算注销公司。法院依法追加现任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从股东个人账户扣划了部分执行款。现任股东范某某及王某某以对刘某某销售该批南瓜种子一事并不知情,将刘某某、涉案员工于某、朋友杨某某及山西双丰种苗公司起诉到临潼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员额制改革之后,员额法官本人对案件负有终身责任,但并非说庭长院长对所有案件不闻不问。此案对于基层法庭来说,确实是一起不太常见的复杂案件,加之当前对涉农案件的高度重视,为了慎重起见,庭长主持下集体讨论该案。法官们各抒己见,尤其是年轻法官通过自己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大胆发表意见,有主张本案按合同法办理,追究双丰公司违约责任赔偿的,也有主张依据公司法股东出资责任处理,也有主张按照生产者责任追偿纠纷处理等,通过激烈讨论,最终确定了正确的办案方向,对该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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