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提示」员工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有权获得医疗补助费?

「法律风险提示」员工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有权获得医疗补助费?

「法律风险提示」员工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有权获得医疗补助费?

案情概要

张某仲裁申请称,我于2014年4月21日入职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将我派遣至银行工作,月工资5000元。2017年5月13日,派遣公司发函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故我要求其支付2014年4月21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医疗补助费95000元。

北京公司辩称,我单位在2017年10月12日向员工发出关于需要其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员工收到后没有配合,不符合医疗补助费的获得条件,我单位不同意支付。

经查,张某于2017年10月13日收到北京公司邮寄的《关于需要张某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张某主张此前北京公司表示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现在又向本人邮寄通知,出尔反尔,所以没有配合。

另查明,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认可劳动合同于2017年6月13日因张某医疗期届满而终止。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必经程序也是劳动者应予配合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收到通知后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前置程序缺失,本委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

2017年11月24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废止时,引发了关于医疗补助费还存不存在的热议。但不久后,相关意见就确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虽然废止了,但相关文件中亦有规定。仲裁裁决中所引用的(劳部发<1995>309号)文,即是其中之一。

但个人觉得,案件中,如果依据根据1997年2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1997年18号文更为准确:

该文内容是: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017年10月12日,公司向张某发出《关于需要张某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明确告知其在2017年10月17日前到公司配合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相关手续。但张某未予配合,故不符合医疗补助费的获得条件。

法律建议

本案承办中,笔者和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了解到,鉴定程序要以公司为申请主体,劳动者并不能主动操作。因此如果公司没有要求劳动者配合鉴定,或者在劳动者要求下没有配合,那么公司实际仍然是存在“过错”的,即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取得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可能增加公司自己的风险。

因此个人认为,当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应主动要求劳动者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虽然会增加一定的时间精力,但合乎现行的法律规范,也因此可能取得一定的“证据材料”,这何尝不是对用人单位权利的一种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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