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新規落地,進一步推動銀行回歸主業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 銀行研究中心 曾剛 欒稀

5月25日,銀保監會正式發佈《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引入三個新的量化指標,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細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擴大監管覆蓋範圍。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流動性新規正式稿在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的最低監管標準、流動性匹配率的折算率設置方面均有一定調整,在日間流動性管理細節上有所強化。總體來看,正式稿與徵求意見稿整體框架一致,為減少對金融市場的衝擊,給予銀行更多的緩衝時間,與2017年以來陸續出臺的各項金融監管政策一脈相承,預計將進一步鞏固金融去槓桿的成果。由於預期相對充分,加之部分規定適度放鬆,預期對市場的短期衝擊不會太明顯。

一、正式稿的調整

流動性新規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框架,引入了三個新的量化指標:淨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匹配率。其中,淨穩定資金比例衡量銀行長期穩定資金支持業務發展的程度,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是對流動性覆蓋率的簡化,衡量銀行持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否覆蓋壓力情況下的短期流動性缺口,適用於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衡量銀行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適用於全部商業銀行。

按流動性新規的規定,到2020年底,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包括:對於資產規模大於等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適用的監管指標為:(1)流動性比例、(2)流動性匹配率、(3)流動性覆蓋率及(4)淨穩定資金比例的最低監管要求。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適用的監管指標為:(1)流動性比例、(2)流動性匹配率、(5)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可由流動覆蓋率和淨穩定資金比例替代)。此外,考慮到銀行資產規模持續增長,但個別時期會有波動的情況,對於資產規模首次達到2000億的銀行,在首次達到的當月仍可執行原監管指標,自次月起開始適用2000億以上銀行的監管標準。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匹配率的過渡期和過渡期內的最低監管標準均有所下降。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修改為2019年6月底前達到100%,2018年底前達到80%(徵求意見稿中,要求為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2018年6月底前達到70%)。流動性匹配率修改為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流動性匹配率監管要求(100%),2020年前流動性匹配率為監測指標(徵求意見稿中,要求為2019年底前達到100%,2018年底前達到90%)。

流動性新規落地,進一步推動銀行迴歸主業

表1:流動性監管指標

具體而言,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是簡化版的流動性覆蓋率,只適用於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小型銀行,是對流動性覆蓋率的補充(流動性覆蓋率只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級以上的銀行)該指標用優質流動性資產/短期現金淨流出可得,100%以上達標。在指標計算上,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核心內涵與流動性覆蓋率近似,但在二級資產範圍、折算率等方面有所簡化,將資產規模在2000億以下的商業銀行也納入了與大銀行相近的流動性監管框架。此外,正式稿為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的銀行提供了選擇空間,可以向監管部門申請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淨穩定資金比例監管(2000億級以上銀行的監管標準),而不採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指標。

流動性匹配率直指期限錯配,短期同業負債的折算率極低。流動性匹配率等於加權資金來源除以加權資金運用,該指標大於100%方可達標。從各項負債和資產的折算率設置可以明顯看出,監管政策有意引導銀行迴歸主業:資金來源中,一年期以下的存款折算率較高,一年期以下的同業負債、同業拆入回購、發行債券的折算率均較低;資產運用中,一年以上同業資產折算率100%,其他投資(除債券投資和股票投資以外的表內投資)折算率100%,一年期以上貸款權重係數80%。總體來看,長期資產、非標準化的投資資產的折算率較高,短期資金的折算率較低,對銀行的同業投資和同業負債都將形成長期的抑制。

當然,為減小對市場的短期衝擊,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流動性匹配率的計算細節進行了一定的修改。一方面,資金來源中增加了來自央行的資金項目,正式承認央行的資金來源作為穩定資金的地位;另一方面,正式稿在折算係數設定上有所調整,降低了各項存款中3個月以下的各項存款折算率,從70%降低到50%,7天內的存放同業、拆放同業和買入返售折算率為0。不過,對之前市場一直關注的債券投資折算率是否等同於0,正式稿中依舊沒有明確說法。

流動性新規落地,進一步推動銀行迴歸主業

表2:流動性匹配率中各項資產負債折算率

淨穩定資金比例強調銀行負債來源穩定性,沒有過渡期,與意見稿相比沒有修改。淨穩定融資比率等於,可用的穩定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其中,可用的穩定資金主要衡量銀行負債來源的穩定性,所需的穩定資金主要衡量銀行資產端對穩定資金的需求。鑑於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評估(MPA)中已經使用了淨穩定融資比率,正式稿沒有為該指標設置過渡期,與巴塞爾委員會要求2018年達標的期限相一致。目前適用於規模在2000億元以上的商業銀行。一般說來,銀行的長期穩定負債、零售負債佔比越高,淨穩定融資比例也會越高。這意味著,該指標的實行將引導銀行進一步強化對長期穩定負債、零售負債的爭奪,同時要求銀行在資產端更加註重資產質量和流動性。

二、強化細化同業業務管理

強化對同業業務的治理,推動其迴歸本源,是流動性新規的一個重要目標。具體的規定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按總量和期限設定同業批發融資集中度限額。正式稿要求“對於同業批發融資,應至少按總量和主要期限分別設定限額”,修改了徵求意見稿中“應區分1個月以下、1個月至3個月、3個月至6個月、6個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個期限,分別設定限額”的提法,增添了總量維度,並對期限劃分不做細節要求,給予了銀行一定的自由度。

二是新增橫向比較和監管及時介入,提高監管的靈活性。新規明確,“當商業銀行出現對短期同業批發融資依賴程度較高、同業批發融資增長較快、發行同業存單增長較快等情況時,或商業銀行在上述方面明顯高於同質同類銀行或全部商業銀行平均水平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瞭解原因並分析其反映出的商業銀行風險變化,必要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商業銀行採取相關措施”。這意味著監管部門會對同業負債進行持續監控,銀行同業擴張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三是明確提出要加強同業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期限錯配管理。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同業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提高同業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並優化同業資產結構和配置”。

三、加強風險監測、擴大監管範圍

進一步強化和細化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針對資金利率頻現日間波動性較大的問題,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稿進一步強化細化了對商業銀行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增加了“有效計量日間各個時點現金流入和流出的規模、缺口等;及時監測業務行為和可用融資變化對日間流動性頭寸的影響;具有充足的日間融資安排來滿足日間支付需求;具有根據日間情況合理管控資金流出時點的能力;充分考慮非預期衝擊對日間流動性的影響”等具體要求。此外,正式稿還要求銀行“有效計量每日的預期現金流入總量和流出總量”、“及時監測賬面資金、日間信用額度、可用押品變化等可用資金變化對日間流動性頭寸的影響”。

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按季報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要求提高報送頻率。相較於以往的監管要求,流動性新規明確了報送頻率,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監管機構報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報告,並且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提高壓力測試報送頻率。如果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已經或即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或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商業銀行也應當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風險變化情況,並立即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總體來看,流動性新規旨在優化期限錯配,抑制同業業務過度發展,引導銀行業迴歸主業、支持實體經濟,與此前的資管新規等政策一脈相承,體現了當前監管的核心思路。考慮到其中多項指標在此前的流動性管理和MPA考核中已有涉及,且設定了充足的緩衝期,加之2017年以來,治理銀行業市場亂象取得明顯成效,期限錯配風險已有明顯緩解,新監管指標的達標難度有所下降。

不過,儘管短期衝擊可能不大,但從中長期看,流動性監管體系的完善對銀行業務模式和資產負債結構的影響不容低估。從理論上講,期限轉換(即所謂的短借長貸)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功能,也是其支持實體經濟的重要途徑。這也就意味著,由期限錯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是銀行業(乃至金融業)與生俱來的特徵。因此,流動性監管的目的,不是要完全消滅流動性風險,而是要將其納入合理的管理框架,並控制在可承受的範圍之內。單純的強調風險管控,可能會削弱銀行的期限轉換功能,並降低其對實體經濟發展的支持。未來看,各項流動性監管指標要求仍需根據實踐中的影響與反饋進行動態調整,在有效抑制風險的同時,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資源配置能力,以實現風險與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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