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昆山砍人命案细节:骑电动车男子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

【昆山砍人命案细节:骑电动车男嫌犯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27日,江苏昆山,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 一事引发热议。据 澎湃新闻 :对于网传刘某某(宝马男)仅用刀背砍向于某某,只是为了“吓唬他”的说法,并不可信,于某某(电动车主)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但没有生命危险。

「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昆山砍人命案细节:骑电动车男子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

「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昆山砍人命案细节:骑电动车男子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

【事件经过】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江苏昆山,一宝马车想抢自行车道行驶,并压白线逼停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双方争执不下。宝马车主甚至从车上拿出刀对电动车主进行挥砍。不料刀不慎掉落,电动车主捡起反向宝马车主砍去。

【相关阅读】宝马男(死者)有犯罪前科,还曾荣获见义勇为证书一事,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回应:其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目前江苏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据扬子晚报) ​

【专家解读】刑法专家邓学平律师认为,判断是否正当防卫,要看致命伤是前5刀还是后2刀。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竹盛则认为,根据刑法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限防卫权法条,案子符合正当防卫不应定罪。而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的方坤律师认为,从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骑车男子的行为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甚至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从我个人角度来看,这应该属于故意杀人。"方律师称,宝马司机在刀掉落后,已经选择掉头往回跑,这时他已放弃了伤人举动并已不具备威胁。但骑车男子仍拾起刀上前连砍数刀。“很明显这样的举动就是奔着致对方于死地去的。"(新京报)

【相关法律】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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