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赔付5482万!

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赔付5482万!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5千余万元

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赔付5482万!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省级人民政府为诉讼主体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赔付5482万!

上午十点宣判开始。让人意料不到的是,被告及代理人今天并没有按时出现在法庭,判决为被告缺席宣判。法院判决书显示,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于2014年5月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处置危废物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孙志才、丁卫东等人先后分多次将废碱液排入长江和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导致靖江和兴化市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兴化市区及周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几十个小时,严重威胁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特别严重的是,这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休渔期。被告违法处置废碱液也给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了巨大损失。海德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应视为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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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顾金才:一、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二、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服务损失1818.95万元;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评估鉴定费26万元。

上述3项费用合计5482.85万元。判决书称,被告海德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将款支付到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据了解,2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海德公司发了开庭的传票,被告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不服判决,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15天内,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开庭被告主要辩称意见被驳回

2017年7月,江苏省政府将海德公司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29日,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海德公司提出的不应对杨峰个人行为担责,本案计算赔偿费用的方式不当等主要辩称意见等,法院在判决中予以驳回。

在庭审中海德公司辩称,杨峰未按公司要求,擅自将废碱液交给他人非法处置,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此观点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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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金才:杨峰是单位的营销部负责人,是代表单位的,处置的是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而且这些危废物是单位处置给个人,单位还支付了一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单位支付,所以我们认为杨峰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为单位谋利的。

排放到新通扬运河的废碱液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导致兴化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14个多小时。环保部门对偷排于长江和新通扬运河的水体检测发现,含有二乙基二硫醚等多种对生物有害的有机物。

在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讼请求中,海德公司赔偿靖江、兴化两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万元;承担评估费26万元、律师费24万元及诉讼费用。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其中,靖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1760.26万元,类比靖江的费用,未做评估的兴化生态环境损失费应为1877.64万元。庭审中海德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兴化类比得出的费用不具有证据效力。

顾金才:我们在开庭的时候请了专家证人到庭作证,专家也证实采用这种类比的方法是可以的是合适的。比如长江倒了49吨,49吨评估产生的损害是多少,一除得出一吨产生的损害是多少,然后相同情况之下,倒入兴化新通扬运河多少吨,拿这个总的吨数乘以每吨产生的损失得出兴化的损失。

被告还辩称,被污染的长江、运河经过水体流动已经自然净化恢复,无需进行修复。

顾金才:这个观念很荒唐,大家知道,长江水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水质越来越恶化,如果像被告这么讲,以后还可以或者其他人还可以向长江以及内河排放废毒废液,显然这种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是不科学的,我们要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与以往此类案件判决不同的是,法院的这次判决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损害赔偿服务功能费。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亚平:本案废液倒入长江以后导致长江水系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在此基础上我们增加了环境服务功能损害的赔偿,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侵权谁承担责任的新的司法理念。

案件回顾:19名被告人与两家被告单位受刑事处罚

在江苏泰州这次环境污染事件中,杨峰以及一些往江河里偷排废碱液的违法犯罪人员和两个不法企业参与到其中,早在2015年11月17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已经对犯污染环境罪的19名被告人和2个被告企业做出刑事判决。

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赔付5482万!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至9日,海德公司多次以每吨1300元的处置费,将102.44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等人,而李宏生等人又将这些废液以每吨500至600元不等的处置费,交给同样没有处置资质的孙志才和丁卫东,孙志才等人于2014年4月30日和6月17日夜间,在泰兴市虹桥大洋船厂码头分多次将49.1吨废碱液排入长江,同年5月14日,丁卫东等人将53.34吨废碱液排入泰州市境内的新通扬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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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王德武:丁卫东等人用船排放废碱的时候,船是有暗排装置的,打开暗排装置控制阀门以后,船就可以直接排放。

我国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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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武:丁卫东等19个被告人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258万元不等。其中,海德公司杨峰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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