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北上廣深之後,浙江緊急出手維穩當地P2P網貸市場

7月25日,浙江互金聯合會與杭州互金協會聯合發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試行)》,指引為浙江地區網貸平臺處置風險,消化縮減投資者損失提出了有效的措施。

一、在優先保護投資者誠信透明退出

浙江互金聯合會與杭州互金協會要求網貸平臺退出時把投資者權益放到首位,最大限度降低投資者的損失。網貸平臺需要依規有序提出,退出過程中應積極與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彙報退出進展,主動接受指導與監督。

浙江互金聯合會與杭州互金協會還特別強調平臺退出時需要誠信、透明。在退出期間,網貸平臺不得隨意變更工商註冊信息、實際經營地址,平臺網站不可關閉、平臺高級管理人員、退出工作領導小組人員不可失聯。

繼北上廣深之後,浙江緊急出手維穩當地P2P網貸市場

二、浙江網貸平臺退出“四步走”

退出指引明確網貸平臺退出需要成立退出工作領導小組並制定退出方案;向監管部門遞交退出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退出決定書和退出方案等材料;向投資人和借款人發佈業務暫停或終止公告以及落實出借人資金清退工作,結清存量項目。

1、成立退出工作領導小組並制定退出方案

網貸機構應在作出退出決定三日內組建退出工作領導小組,並向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提交退出小組成員名單和退出決定書。退出小組制定並向監管部門、行業協會遞交退出方案,提供退出材料,並積極推動退出計劃的實施。此外,在退出過程中,退出小組還需協調借款人、出借人以及平臺自身員工各方在退出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退出小組要一方面引導出借人合法維權,另一一方面引導借款人、擔保人履行債務清償和擔保責任,還要安撫自身員工。

2、遞交退出領導小組名單,退出決定書和退出方案

退出決定書和退出方案均由平臺制定。退出方案中至少需要明確退出原因,平臺退出時的整體情況和退出計劃。平臺退出時的整體情況是指退出時平臺的狀態、存量業務規模,已到期未清退業務規模、未到期業務規模、投資人數量、借款人數量、擔保情況、風險程度預判等。退出計劃包括存量項目處置及資金清退方案、退出時間表、應急預案以及承諾書等。

退出方案中需附帶的第一份材料是存量項目清單和清收情況,存量項目清單和清收情況是指網貸機構根據項目到期時間、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物等信息進行分類彙總的存量項目及其清收表,項目中存在不良資產的需要明確標註。

第二份材料是出借人信息,具體包括平臺活躍出借人數量、出借人平均在投金額、兌付時間、累計投資金額佔比前10名的出借人等在內的詳細信息,平臺上報相關部門時需要進行脫敏處理。

第三份材料是財務審計報告是指網貸機構近三年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經營不足三年的平臺按其實際經營年限提供審計報告;未進行財務審計的平臺需要提供相應的財務報表。

3、提前公開發布業務暫停或終止公告

網貸機構至少應提前10個工作日將退出決定、退出工作組成員、退出方案、承諾函、辦公地點、客服電話、投訴渠道等通過平臺官網等線上有效渠道以及移動電話等方式公示告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後平臺才能退出網貸行業。上述信息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脫敏。

4、落實出借人資金清退工作結清存量項目協助出借人追償

網貸機構應制定明確的出借人資產清償方案,妥善清理存量項目。項目到期時間、還款金額、項目是否逾期等相關情況需通過郵件、短信等方式告知出借人,並積極協助出借人追償債權。

在平臺對不良資產進行分類處置時,浙江互金聯合會與杭州互金協會提出具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應由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提供合理範圍內的資金援助,協助平臺儘量縮小不良貸款餘額和待償餘額之間的差額。

處置不良貸款的部分時,平臺應加強與第三方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公司合作,將不良資產整合打包出售給第三方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資金。不良資產規模過大的網貸機構也可以通過併購重組、債權轉讓、破產清算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運用這些方式的平臺需要建立出借人權利保護委員會以公平、公開、透明地補償出借人損失。不良資產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出借人出資額比例予以清退。

在網貸機構在退出時,律師事務所應對退出方案進行合規分析和法律服務,形成法律專項服務報告。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形成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協助資產有效評估變現。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應組織並參與資金清退。

繼北上廣深之後,浙江緊急出手維穩當地P2P網貸市場

三、投資者需要有背景的退出平臺的股東出資援助

浙江互金聯合會與杭州互金協會聯合發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試行)》在保護投資者的原則;在成立退出小組並制定退出計劃,遞交退出決定、退出方案、退出材料,提前公佈停業公告以及落實清退工作的退出步驟;在不良資產處置,併購重組,債權轉讓,破產清算等處置方式以及在清退業務和結清存量業務的要求均與北京互金協會近期發佈的《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相似。二部退出指引都兼顧了投資者保護,合法有序退出和多渠道處理存量業務三方面核心內容。

浙江退出指引特別要求有背景的網貸機構股東出資援助。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平臺股東並非援助和承擔平臺所有的損失,而是在合理範圍內援助所有待償借款中不能通過不良資產處置的部分。由此來看,網貸平臺的逾期借款仍需要先進行資產處置,無法處置的損失才能獲得股東的援助。退出指引沒有要求私人經營的網貸平臺股東進行援助。

要求有背景的網貸機構股東出資援助的精妙之處在於其不但要求平臺股東合理分擔因退出平臺的損失,還倒逼平臺股東為避免承擔平臺損失而嚴格依法管理平臺。

繼北上廣深之後,浙江緊急出手維穩當地P2P網貸市場

對於不良資產處置的規模,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佈的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銀行業賣出不良資產包5130億元。銀監會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達到15122億元,僅有33.9%的不良資產能夠被處置。考慮到網貸行業客戶信用水平更低,能夠獲得處置的不良資產將大大低於商業銀行的水平,因此,網貸行業能過處置的不良資產比例很難優於商業銀行,並且處於較低水平。

相比於能夠被處置的不良資產,網貸平臺的待償借款餘額極大。當平臺決定退出時,借款人極有可能拒絕償還借款,這使得待償借款餘額與能夠被處置的不良資產的差額畸高。更令平臺股東擔憂的是,網貸行業的平臺貸款餘額超過平臺實繳的註冊資本數倍甚至數十倍,如果平臺出現兌付問題,平臺股東支出的援助資金將會高於其網貸平臺的初始投資。對平臺股東而言,網貸平臺退出不但可能導致投入資金的全部損失,還會拖累股東本身。

如果退出指引得以採納,網貸平臺股東將承擔極高的投資風險,平臺負責任的轉讓得到限制,這也將倒逼平臺股東主動提升平臺風險控制,壓減違規存量業務,規範平臺運營。要求有背景的網貸機構股東出資援助不但能在一定程度彌補出借人的損失,還能提振在營平臺以及出借人的信心,引導浙江地區的在營協會平臺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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