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離婚冷靜期?

最近,最高院在家事審判方面有了新規定【即,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

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說,在最長三個月的時間內,法院會暫不作出判決,一切等冷靜期過後再說。

婚姻是人生大事,離婚更是涉及的感情,財產,撫養,探望等方方面面的大事,但有時候當事人又不得不面對離婚,近年來,離婚率越來越高,法院基於離婚率普高的大背景,結合離婚大數據情況,專門設置了冷靜期,其1,可以有效的減少衝動型離婚,其2,確有和好可能的感情,利用冷靜期,進行情感修復,和好如初。

根據上述變化,小編研究了,最高法的文件以及轉載 | 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全文)。認為廣東法院的程序指引還是比較人性化的,對冷靜期進行了細化,分為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前者主要是為了開庭時由於情緒過於激動不能表達真實的想法,而因此法院給予一個不超過20天的冷靜期;後者主要是為了“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法院認為還有和好可能的,會給予一個不超過60天的冷靜期。

剛才又看了新京報評論的公眾號文章“謹防離婚冷靜期被基層法院濫用”,其實也不算個大問題,冷靜期最終能否實施,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麼冷靜期就結束繼續審理,就和離婚案件必須先調解一樣,但當事人明確提出不進行調解,法院依然要進行開庭審判。另外,廣東法院設置的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後者不計入審限,而前者是計入審限的,不管法院如何結案,總會有一個審判期限,所以,承辦法官會結合案情和審限綜合判斷的,冷靜期濫用現象應該不會出現。

什麼是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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