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最近,最高院在家事审判方面有了新规定【即,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

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在最长三个月的时间内,法院会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

婚姻是人生大事,离婚更是涉及的感情,财产,抚养,探望等方方面面的大事,但有时候当事人又不得不面对离婚,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法院基于离婚率普高的大背景,结合离婚大数据情况,专门设置了冷静期,其1,可以有效的减少冲动型离婚,其2,确有和好可能的感情,利用冷静期,进行情感修复,和好如初。

根据上述变化,小编研究了,最高法的文件以及转载 |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全文)。认为广东法院的程序指引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对冷静期进行了细化,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前者主要是为了开庭时由于情绪过于激动不能表达真实的想法,而因此法院给予一个不超过20天的冷静期;后者主要是为了“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法院认为还有和好可能的,会给予一个不超过60天的冷静期。

刚才又看了新京报评论的公众号文章“谨防离婚冷静期被基层法院滥用”,其实也不算个大问题,冷静期最终能否实施,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冷静期就结束继续审理,就和离婚案件必须先调解一样,但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调解,法院依然要进行开庭审判。另外,广东法院设置的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后者不计入审限,而前者是计入审限的,不管法院如何结案,总会有一个审判期限,所以,承办法官会结合案情和审限综合判断的,冷静期滥用现象应该不会出现。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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