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神威——单县法院一执行案件立案仅一周即执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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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仍不履行

菏泽某建筑公司拖欠赵某某货款一案,经过单县法院一审和菏泽市中院二审,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菏泽某建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某货款1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建筑公司仍旧不依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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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团队迅速行动

申请人赵某于2018年1月12日,向单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于当日立案,并由执行法官邓朝宪承办。立案后,邓朝宪法官审判团队迅速行动起来,首先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按照执行程序通知财产查控组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地银行开户情况,准备随时查封被执行人账户,进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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慑于压力 主动履行

1月15日,承办法官与被执行企业相关人员沟通,向其讲解法律规定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的影响。被执行企业慑于压力,于次日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结清货款本息,该案顺利执结,执行法官按照规定也已将涉案企业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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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多种措施 强化执行效果

近年来,单县法院针对公司企业为主体的被执行人,综合应用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融资投资等执行举措,加大对企业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让守信企业一路畅通,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促使企业主动履行义务,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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