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顯神威——單縣法院一執行案件立案僅一周即執結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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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仍不履行

菏澤某建築公司拖欠趙某某貨款一案,經過單縣法院一審和菏澤市中院二審,於2017年11月2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菏澤某建築公司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趙某某貨款19萬餘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2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該建築公司仍舊不依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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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團隊迅速行動

申請人趙某於2018年1月12日,向單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執行案件於當日立案,並由執行法官鄧朝憲承辦。立案後,鄧朝憲法官審判團隊迅速行動起來,首先將該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並按照執行程序通知財產查控組查詢被執行人在各地銀行開戶情況,準備隨時查封被執行人賬戶,進行扣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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懾於壓力 主動履行

1月15日,承辦法官與被執行企業相關人員溝通,向其講解法律規定及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的影響。被執行企業懾於壓力,於次日主動聯繫承辦法官,結清貨款本息,該案順利執結,執行法官按照規定也已將涉案企業從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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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運用多種措施 強化執行效果

近年來,單縣法院針對公司企業為主體的被執行人,綜合應用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融資投資等執行舉措,加大對企業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讓守信企業一路暢通,讓失信企業寸步難行,促使企業主動履行義務,促進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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