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关于交通肇事罪

「刑事辩护」关于交通肇事罪

一、罪名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有: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叁拾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8、严重超载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中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二、量刑

交通肇事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分别为: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再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再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的义务,而逃跑的行为。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考察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2、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3、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4、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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