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發布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九)

江蘇尼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中鐵十五局買賣合同糾紛案(執行案件)

河南高院發佈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九)

一、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江蘇尼高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中鐵十五局所屬企業簽訂CA砂漿乾粉買賣合同,(CA砂漿乾粉是一種鐵路建設施工原料)。中鐵十五局欠江蘇尼高科技有限公司貨款8761457元。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中鐵十五局支付江蘇尼高科技有限公司貨款900萬元及其利息。後因中鐵十五局沒有履行調解協議,江蘇尼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洛陽鐵路運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過程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向被執行人中鐵十五局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決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執行過程中查明,中鐵十五局涉及多起合同糾紛案件,案件標的總額巨大,如果一次性強制執行將會給企業正常運轉帶來巨大壓力,可能導致企業破產。為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要保證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實現,又要確保被執行企業生存發展,洛陽鐵路運輸法院尋找最佳執行方案。經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做執行和解工作,終於2016年3月28日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中鐵十五局分三次向申請人履行義務。至今年4月底,被執行人已經如約將執行款本息900餘萬元全部履行完畢,案件順利執結,中鐵十五局順利履行法院判決,安然發展經營。

三、典型意義

從上述案件可看出,如果強行查封拍賣中鐵十五局財產,也能迅速執結案件,但是被執行企業可能在執行強制措施中遍體鱗傷,很難持續發展經營。面對這樣的企業,不能涸澤而漁,而要給企業一個“起死回生”的機會。人民法院要多用執行和解方式,促進雙方當事人的溝通和理解,給被執行人資金流轉的機會,引導放水養魚,實現雙贏,確保企業產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