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的構成要件分析


繼承權喪失的構成要件分析

葉婷與王海系夫妻,生育王東、王義、王權。2000年11月30日,葉婷去世,未留有遺囑。2010年12月29日,王海去世,未留有遺囑。402號房屋、33號房屋系二人生前的夫妻共同財產。

2001年11月30日,王海、王義依據一份並不存在的編號為(2001)京證內字第1377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處公證書》將33號房屋過戶給王海、402號房屋過戶給王義。2010年8月13日,王海、王義北京市方圓公證處辦理《贈與協議書》,王海將33號房屋贈與王義,王義表示接受。2010年11月9日,王海和王義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辦理《協議書》,雙方協商將原《贈與協議書》內容變更為:王海將上述房產出售,所得收益等於王義,王義表示接受。2010年11月9日,王海簽署《委託書》委託王義出售33號房屋。

2014年王權、王東起訴至法院,要求王義返還房款。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涉案33號房屋、402號房屋系葉婷、王海生前的夫妻共同時產。王東、王義、王權系葉婷、王海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繼承人偽造、篡改、銷段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權喪失。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葉婷、王海生前未對402號房屋作出過處分,王義依據偽造的公證書辦理了將402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的手續,並將402號房屬出售,將售房款據為己有,其偽造遺囑的行為嚴重侵犯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故王義依法喪失對402號房屋的繼承權,402號房屋的售房款應由王權、王東各享有二分之一。王權、王東要求王義返還其402號房屋售房款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葉婷生前對33號房屋未作處分,王海依據偽造的公證書將33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並委託王義將33號房屋出售,其偽造遺囑的行為嚴重侵犯同為法定繼承人的王權、王東的權益,故王海喪失了對葉婷33號房屋份額享有的繼承權。王義持偽造的公證書辦理了33號房屋的上市交易手續,並與王海共同辦理了33號房屋及402號房屋過戶手續,存在參與偽造遺囑的行為,亦依法喪失對葉婷33號房屋份額享有的繼承權。一審法院判決王義返還王權、王東全部售房款。

王義持原審起訴意見提起上訴,王權、王東不服判決亦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就王義與王海行為的性質。王義與王海的行為不屬於偽造遺囑,屬虛構王東與王權放棄繼承的事實侵害王東與王權繼承權的行為。王東與王權不屬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且該行為亦未導致王東與王權生活困難,故無法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二、王義與王海的行為的法律後果。雖然其行為不構成偽造遺屬並直接導致二人喪失繼承權,但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繼承權,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不利於建設和諧穩定的家庭環境,應受法律制裁,減少其對遺產的繼承份額。三、就訴爭房屋如何進行繼承。王海與王義的行為不屬於偽造遺囑的行為,不能剝奪其繼承權,故訴爭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但鑑於二人之行為,應當減二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四、就王義將訴爭的33號房屋及402號房屋賣出後所得價款的性質,屬為葉婷與王海的遺產,應進行繼承分割。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王義返還多數購房款。

繼承權喪失制度是我國繼承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有重大不法行為,或就遺囑有不正當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人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權。本案涉及繼承法對繼承權喪失規定的第四種情形,即偽造、篡改或銷段遺囑情節嚴重的。但是因偽造的不屬於遺囑所以不構成繼承權喪失。

繼承權喪失的構成要件分析


​趙霞律師,離婚糾紛、遺產繼承訴訟首席律師,婚姻家庭業務部主任律師,朝陽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婚姻委員會委員,《中國商報法治週刊》特聘法律顧問,《法制日報》社《法律與新聞》雜誌社撰稿律師,《法律與生活》特聘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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