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你,我是個怪物,但我愛你
——《洛麗塔》
近日,鮑某被控性侵養女一案在網絡上被傳得沸沸揚揚。不知道為什麼,我首先想到的就是上面這個句子。鮑某當然不是亨伯特,真相不明以前,任何評論都顯得不夠理智。那我們就單純從學習的角度來看看強姦犯罪的基本知識吧。
關於強姦罪的簡要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理論上,強姦罪的構成要件(這裡按傳統的四要件理論分析,二分法、三階層法以後有興趣可以更新)包括4點:
其一,主體要件: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構成強姦罪的共犯)
其二,客體要件:犯罪對象為女性。(對象為男性的,現行刑法通常是交由“強制猥褻罪”來保護)
其三,主觀要件: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
其四,客觀要件:
⑴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如武力壓制)、不敢反抗(如曝光隱私等相威脅)、不知反抗(如酒精藥物)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⑵ 違背婦女意志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姦罪,並且按照強姦罪從重處罰。
利用優勢地位進行性侵
所謂“利用優勢地位”進行姦淫是指,行為人與未成年被害人之間具有監護、教育、訓練、看護、救助、醫療等特殊關係,且行為人故意利用這種特殊關係,以使未成年人被害人的生活條件、受教育或訓練的機會、接受救助或醫療等方面可能受到影響的方式,對被害人施加壓力,使其不得不容忍行為人對其進行姦淫。比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女)容忍其姦淫。
周峰、薛淑蘭、趙俊甫、肖鳳:《的理解與適用》,載《人民司法·應用》2014年第1期
據此,利用優勢地位進行性侵主要的判斷標準為:
1. 施害方是否存在優勢地位。
2. 施害方是否有意利用了這種優勢地位迫使 未成年人與其發生性交。
遭遇性犯罪如何保留證據?
很多時候,遭遇性侵的被害人會因為各種原因選擇隱忍。法律包容過錯,但是也懲罰犯罪。我們理解隱忍,但更鼓勵勇敢,在這裡簡要說一說遭遇性犯罪後如何有效保留證據。
- 保留相關物證
<code>儘可能的保留有可能沾染上施害者精液的各種物品,例如床單、內褲、衛生紙、避孕套等等。/<code>
- 儘快報案
在遭遇性犯罪之後的第一時間儘快報案,不僅有利於留存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還在於報案速度是辦案機關在考量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
同時,儘量在報案前讓自己先冷靜下來,整理好自己的思緒。報案陳述時的狀態是否穩定、報案陳述的詳盡程度、前後一致的程度,也是辦案機關在考慮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 去醫院做鑑定
案件發生後,儘快前往大醫院,最好是有人體損傷司法鑑定機構掛靠三級甲等醫院掛婦科,寫明診斷結果。妥善留存陰道提取物的紗布及診斷病歷。
- 固定言詞證據
如果有施害者的聯繫方式,可與施害者聯繫,有技巧的將違背自己意願的事實通過短信、微信鎖定下來。
同時可以與自己信任的家人、朋友傾訴,這些第一時間的傾訴,日後都可以作為證明違背自己意願的證據。
最後,尋求正規的心理疏導
性侵不光是身體上的傷害,也是心靈上的巨大傷害,越早尋求專業心理人士的幫助,越有助於幫助自己儘快從傷痛中走出來。同時這些心理疏導的記錄,日後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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