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與物流公司因運費問題發生爭執,竟將貨物藏匿以此要挾物流公司多付運費。近日,由碧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某犯敲詐勒索罪一案,經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被告人張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案情簡介】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張某某與物流公司簽訂了一份運輸協議,協議約定:由被告人張某某從貴州省興義頂郊復烤廠運輸一批煙梗至銅仁市捲菸廠,每噸300元,按噸位結算,貨到憑回單結賬。
當日下午17時許,煙梗裝車後張某某駕駛貨車前往銅仁市。
次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到達銅仁捲菸廠,因菸廠下班未能卸貨,第二日被告人張某某因未登記排單直至當天下午仍未能卸貨,後被告人張某某聯繫物流公司要求其先付運費及賠償損失,否則就不下貨。
物流公司因張某某沒有下貨就不同意提前支付,要求按照合同約定貨到再付款,後張某某將該車煙梗於2017年11月28日運輸至湖南省懷化市青山溪停車場。
後物流公司多次與張某某聯繫,查問煙梗去向,張某某要求必須先將運費、損失費付清後,才告知貨物存放地點。
物流公司無奈被迫於11月31日給被告人張某某的油卡充值4480餘元,於2017年11月3日分兩次向被告人張某某匯款人民幣共計19600元。
被告人張某某收到錢財後告知物流公司煙梗存放地點,2017年11月4日上午,物流公司將該批煙梗裝車運至銅仁市菸廠。
該批煙梗實際重量 28.5噸,總運費是8550元,物流公司被迫多支付張某某15530元。
案發後,被告人退賠了物流公司15530元。
碧江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要挾的手段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後具有坦白情節,且退賠被害人損失,綜合全案情節後提起公訴。法院經開庭審理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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