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離婚擬增設冷靜期

原標題:民法典草案:離婚擬增設冷靜期

民法典草案:離婚擬增設冷靜期

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首次亮相的民法典各個分編共有6個,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

編纂民法典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是一項系統工程,按照工作安排,將採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先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適時出臺民法典。

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典,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

首次亮相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顯示,民法典各分編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

“2016年6月在向黨中央彙報民法典編纂工作時,提出民法典各分編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

沈春耀透露,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的總體考慮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編的內容經編纂進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經出臺的民法總則,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典出臺後,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將被替代,不再保留”。

據悉,為了便於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審議和修改完善,在本次常委會初次審議時,將《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作為一個整體提出,之後將草案各分編分拆幾個單元分別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

在擬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時,將之前已出臺的民法總則同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併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2020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人格權編

用人單位應採取措施預防性騷擾行為

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曾有一些意見建議在五編基礎上增加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編。

民法典草案吸納了上述部分意見,將人格權編納入民法典。

沈春耀說,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人格權編這一部分,主要是從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

性騷擾受害人可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沈春耀稱,人格權編草案對各種具體人格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人格權保護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請求權法律基礎。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草案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都進行了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對人格權不得進行非法限制。

草案對禁止性騷擾等問題作了規定。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器官

草案對人體組織器官捐獻作出了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欺詐、脅迫自然人捐獻。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器官、人體組織、遺體。

“有關科研機構等開發新藥或者發展新的治療方法,需要在人體上進行試驗的,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後,還應當向接受試驗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損害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隨時撤銷該同意”。

草案提到,禁止向接受試驗者支付任何形式的報酬,但可以給予其必要的補償。

沈春耀說,為了平衡好保護個人權益和發揮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作用之間的關係,草案規定行為人為維護公序良俗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事實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或者包含過度貶損他人名譽內容的除外”。

婚姻家庭編、繼承編

冷靜期內可撤回離婚申請

草案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婚姻家庭編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草案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沈春耀說。

草案提到,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草案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沈春耀說,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偽造證件騙取登記的婚姻無效

草案修改了禁止結婚的條件。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沈春耀說。

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此外,草案還新增了婚姻無效的情形。

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即“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未規定“夫妻債務問題”

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承擔。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近年來引發了較大爭議,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今年1月,最高法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釋關於夫妻債務認定的規定。

“目前看來,司法解釋基本平息了爭議和熱點。因新司法解釋剛出臺實施不久,尚需要進一步觀察實踐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作出相關規定,”沈春耀解釋說,“草案目前對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未作實質性修改。”

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

與現行繼承法相比,繼承編草案也有不少修改,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完善了“債務清償規則”等。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草案還提到,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保管遺產、處理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等。

沈春耀說,“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國家稅收應收盡收,草案規定遺產分割前,應當支付相關費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

此外,草案還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刪除了繼承法中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等。

物權編和合同編

專門規定“居住權”

首次設立“居住權”

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與現行的物權法相比,修改的內容之一便是增加規定了“居住權”。

草案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草案明確,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消滅,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這一制度安排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

草案還加強了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實踐中,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未徵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牆、電梯張貼廣告等營利。對此,草案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同時,為了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作出決議難的問題,草案適當降低了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

續期費用的繳納或減免依法律法規

草案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的問題也有所涉及。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草案還明確,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

據悉,上述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後,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物權法,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議案。

沈春耀說,“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與現行合同法相比,合同編草案加大了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草案規定了電、水、氣、熱力供應人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公眾的強制締約義務。

草案明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草案還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草案明確,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還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租賃期間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沈春耀說,此舉意在落實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保護承租人利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明確掛靠車輛引發交通事故時責任主體

無償搭乘造成損害怎麼辦?

草案明確了掛靠車輛引發交通事故時的責任主體。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交通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草案明確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賠償順序。

“同時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還增加了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造成損害的責任規則。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怎麼辦?

侵權責任編對侵權責任制度也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目前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沈春耀說,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準不明導致適用範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適用範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上述條款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草案還新增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網絡侵權責任方面,草案細化了相關規則。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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