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发票门”事件,企业该如何应对?

前段时间,天猫遭遇“发票门”事件,有一些人在天猫店铺上购买小额商品,提出要开具发票,若卖家回复不提供发票,则这部分人即向天猫进行投诉,而卖家可能面临着天猫平台扣分和万元罚款的处罚。这个时候,这些人则主动联系卖家,要求卖家支付数千元不等的价款,可向天猫取消维权,而有些卖家则自认倒霉,“花钱消灾”。

天猫“发票门”事件,企业该如何应对?

  媒体普通认为,这是部分人利用天猫规则里“天猫卖家须开具发票”的承诺,有组织的对天猫卖家进行讹诈,以谋取利益。

  然而,抛开这些人的恶意动机,这些向天猫平台发起的维权行为,甚至向税务机关提出投诉,都是有理有据的呀!!!

  屏幕前的天猫卖家们别不信,先来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开发票是您的义务呀!

  不开发票?

  这不是直接把小辫子放到这些不法之徒的手中吗?

  所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必须开发票!!开发票!!!

天猫“发票门”事件,企业该如何应对?

那么,除了拒开发票的这个维权行为,是卖家们自己理亏外;还有哪些针对电子商务的卖家,有关发票的维权或者投诉行为,卖家是可以抗辩的呢?

  一、卖家发货的时候没有同时把发票寄过来,要求确认收货后才开具发票,我要投诉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特殊行业,非见面交易的模式,大部分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货款的交付。目前会计核算上,确认收入的方式主要有发货时确认收入、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两种,若卖家的核算模式为买家确认收货、收到第三方平台转付的款项后确认营业收入,则在此时开具发票符合规定。

  二、我要求卖家开具发票,他们居然只提供一张电子发票,就是一个PDF文件,我要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开票量较大的行为,作为重点推广行为,因此,电子商务的卖家开具电子发票,完全符合规定。当然,如果买家要求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卖家是需要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的哦。

  三、我是企业,叫卖家开票的时候,卖家说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不然不给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此,如果买家为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卖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卖家的要求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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