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貓「發票門」事件,企業該如何應對?

前段時間,天貓遭遇“發票門”事件,有一些人在天貓店鋪上購買小額商品,提出要開具發票,若賣家回覆不提供發票,則這部分人即向天貓進行投訴,而賣家可能面臨著天貓平臺扣分和萬元罰款的處罰。這個時候,這些人則主動聯繫賣家,要求賣家支付數千元不等的價款,可向天貓取消維權,而有些賣家則自認倒黴,“花錢消災”。

天貓“發票門”事件,企業該如何應對?

  媒體普通認為,這是部分人利用天貓規則裡“天貓賣家須開具發票”的承諾,有組織的對天貓賣家進行訛詐,以謀取利益。

  然而,拋開這些人的惡意動機,這些向天貓平臺發起的維權行為,甚至向稅務機關提出投訴,都是有理有據的呀!!!

  屏幕前的天貓賣家們別不信,先來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因此,開發票是您的義務呀!

  不開發票?

  這不是直接把小辮子放到這些不法之徒的手中嗎?

  所以,重要的事情說三遍: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必須開發票!!開發票!!!

天貓“發票門”事件,企業該如何應對?

那麼,除了拒開發票的這個維權行為,是賣家們自己理虧外;還有哪些針對電子商務的賣家,有關發票的維權或者投訴行為,賣家是可以抗辯的呢?

  一、賣家發貨的時候沒有同時把發票寄過來,要求確認收貨後才開具發票,我要投訴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

  電子商務作為一個特殊行業,非見面交易的模式,大部分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貨款的交付。目前會計核算上,確認收入的方式主要有發貨時確認收入、收到款項時確認收入兩種,若賣家的核算模式為買家確認收貨、收到第三方平臺轉付的款項後確認營業收入,則在此時開具發票符合規定。

  二、我要求賣家開具發票,他們居然只提供一張電子發票,就是一個PDF文件,我要投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為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電商、電信、快遞、公用事業等開票量較大的行為,作為重點推廣行為,因此,電子商務的賣家開具電子發票,完全符合規定。當然,如果買家要求索取紙質普通發票的,賣家是需要免費提供電子發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務的哦。

  三、我是企業,叫賣家開票的時候,賣家說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不然不給開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因此,如果買家為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應向賣家提供納稅人識別號,賣家的要求符合稅法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