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元等四人开设赌场涉恶案

近日,从化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元、曾某添、黄某聪、黄某基开设赌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添、黄某聪、黄某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从化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元等四人开设赌场涉恶案

2017年6月下旬至7月3日,四名被告人受同案人黄某柱(已判决)等人指使,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江埔街一空置房内开设赌场,每晚召集二三十人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四名被告人以“撑场”、巡场或协助派牌的方式参与赌场工作,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吴某元获取非法利益3000元,曾某添获取非法利益650元,黄某聪获取非法利益3000元,黄某基获取非法利益2800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犯罪中的作为和地位,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从化法院将继续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以更高的工作要求,更强的工作措施,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净化社会风气,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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