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你无限次,朋友圈已沦陷!不法分子正在用“外挂”控制微信

有人你无限次,朋友圈已沦陷!不法分子正在用“外挂”控制微信

广州案例 ● 第二十七期

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

朋友圈无限制@好友提醒查看

被微商用来“恶意营销”

不少用户朋友圈已“沦陷”

大量广告等垃圾信息泛滥

有人你无限次,朋友圈已沦陷!不法分子正在用“外挂”控制微信

这有可能是一款名为“果然叼”的流氓APP在作怪。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制作微信“外挂”卖给微商“恶意营销”,未经授权突破微信安全保护措施,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对微信实施非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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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微信是否应纳入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法分子的行为又能否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论处?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腾讯微信软件(简称微信)是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

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刘某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其中两款计算机软件经鉴定,可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O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官方微信上没有的功能。如语音转发给朋友(官方版无此功能)、微信多开(一个手机可以同时开两个微信客户端)、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官方版只能提醒十位好友)等功能。更有其升级版“玩得溜”新增了一键删“僵尸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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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功能界面

后被告人张某、刘某租用服务器,设立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上述软件,并主要以其名下招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收受上述软件的非法销售所得,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被告人赖某则主要负责软件的销售客服工作,协助被告人张某、刘某销售上述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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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创建的“果然叼”网站

争议焦点

“微信”是否应纳入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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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判决:

❶ 被告人张某、刘某犯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❷ 被告人赖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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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 周征远

海珠法院 刑庭庭长

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数据和应用程序处理功能、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等处理,是刑法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要件。微信具备数据处理和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且微信对现今互联网的影响力巨大,已深深进入人们生活之中,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被告人张某、刘某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知识,在微信源代码基础上,没有任何技术创新,通过修改微信产品用于识别苹果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的唯一标识符从而实现微信多开功能;对微信产品的可执行文件进行修改操作,并植入dylib(动态库),在微信执行时对相关功能函数进行hook(挂钩替换),从而实现对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等微信限制性功能的突破。

其行为不仅为少数微商的恶意营销提供了便利条件,更是严重破坏了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平台生态环境和严重干扰了网络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也极大损害了网络软件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合法经济利益,破坏了网络软件市场的正常公平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均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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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主流计算机信息技术以 PC 系统为主要载体和形式的时代,限于立法自身的局限性,立法将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仍停留在“PC系统”这一特定的技术背景下。然而,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的发展,上述立法理念与思维已经不符合当下计算机的深度网络化、移动互联化的现状。以各类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为代表的移动客户端的应用,蓝牙技术的推广使得对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合理的解释非常有适宜性和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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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按以下两个要件来认定:

❶ 是否具备数据和应用程序处理功能,能否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等处理。

❷ 是否普遍应用,是否与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相契合,是否难以用民事或行政手段规制。

具体而言,首先,“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在某个地区、某个行业,具有较为普遍的应用,并已经深入大多数人的生活。

其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不带有及“黄”、“赌”、“毒”等不健康社会风俗或危及社会稳定的内容或功能。最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的“量”,即行政及民事手段受限,除用刑罚方法外无其他更好的社会处理方法。

*本案例已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的“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

来源 | 海珠法院

编写人 周征远

图片 | 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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