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你無限次,朋友圈已淪陷!不法分子正在用「外掛」控制微信

有人你无限次,朋友圈已沦陷!不法分子正在用“外挂”控制微信

廣州案例 ● 第二十七期

一鍵轉發朋友圈內容

朋友圈無限制@好友提醒查看

被微商用來“惡意營銷”

不少用戶朋友圈已“淪陷”

大量廣告等垃圾信息氾濫

有人你无限次,朋友圈已沦陷!不法分子正在用“外挂”控制微信

這有可能是一款名為“果然叼”的流氓APP在作怪。不法分子為了謀取利益製作微信“外掛”賣給微商“惡意營銷”,未經授權突破微信安全保護措施,控制微信手機客戶端與服務器端之間傳輸的數據,進而對微信實施非法控制。

有人你无限次,朋友圈已沦陷!不法分子正在用“外挂”控制微信

那麼,微信是否應納入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法分子的行為又能否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論處?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騰訊微信軟件(簡稱微信)是經國家版權局登記,由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可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免費應用程序。

2015年1月開始,被告人張某、劉某出於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註冊合法公司、未經微信產品權利人騰訊公司授權或者同意的情況下,開發出“果然叼”、“玩得溜”計算機軟件。其中兩款計算機軟件經鑑定,可通過加載後與服務器進行驗證並下載動態庫文件,對微信IOS手機客戶端界面進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機客戶端與服務器端之間傳輸的數據,進而實現官方微信上沒有的功能。如語音轉發給朋友(官方版無此功能)、微信多開(一個手機可以同時開兩個微信客戶端)、一鍵轉發朋友圈內容(文字、圖片、小視頻均可)、朋友圈無限制提醒好友(官方版只能提醒十位好友)等功能。更有其升級版“玩得溜”新增了一鍵刪“殭屍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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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功能界面

後被告人張某、劉某租用服務器,設立上述計算機軟件的宣傳網站,上載軟件介紹和加盟代理等項目,向代理商及消費者進行宣傳及批發銷售上述軟件,並主要以其名下招商銀行、中國銀行賬戶收受上述軟件的非法銷售所得,非法銷售所得累計在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被告人賴某則主要負責軟件的銷售客服工作,協助被告人張某、劉某銷售上述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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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創建的“果然叼”網站

爭議焦點

“微信”是否應納入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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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30日作出判決:

❶ 被告人張某、劉某犯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❷ 被告人賴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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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周徵遠

海珠法院 刑庭庭長

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數據和應用程序處理功能、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等處理,是刑法界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核心要件。微信具備數據處理和信息採集、加工、存儲、傳輸等功能,且微信對現今互聯網的影響力巨大,已深深進入人們生活之中,屬於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被告人張某、劉某利用自身的計算機知識,在微信源代碼基礎上,沒有任何技術創新,通過修改微信產品用於識別蘋果操作系統應用程序的唯一標識符從而實現微信多開功能;對微信產品的可執行文件進行修改操作,並植入dylib(動態庫),在微信執行時對相關功能函數進行hook(掛鉤替換),從而實現對微信多開、一鍵轉發、朋友圈無限制提醒好友等微信限制性功能的突破。

其行為不僅為少數微商的惡意營銷提供了便利條件,更是嚴重破壞了微信這一社交軟件的平臺生態環境和嚴重干擾了網絡虛擬世界的正常秩序,也極大損害了網絡軟件開發商和運營商的合法經濟利益,破壞了網絡軟件市場的正常公平競爭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均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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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在主流計算機信息技術以 PC 系統為主要載體和形式的時代,限於立法自身的侷限性,立法將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仍停留在“PC系統”這一特定的技術背景下。然而,隨著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等移動終端的發展,上述立法理念與思維已經不符合當下計算機的深度網絡化、移動互聯化的現狀。以各類智能手機第三方應用程序APP為代表的移動客戶端的應用,藍牙技術的推廣使得對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合理的解釋非常有適宜性和預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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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應按以下兩個要件來認定:

❶ 是否具備數據和應用程序處理功能,能否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等處理。

❷ 是否普遍應用,是否與社會主義道德價值觀相契合,是否難以用民事或行政手段規制。

具體而言,首先,“計算機信息系統”應在某個地區、某個行業,具有較為普遍的應用,並已經深入大多數人的生活。

其次,“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道德價值觀,不帶有及“黃”、“賭”、“毒”等不健康社會風俗或危及社會穩定的內容或功能。最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危害行為應當具備一定的“量”,即行政及民事手段受限,除用刑罰方法外無其他更好的社會處理方法。

*本案例已入選廣東高院發佈的“2017年度涉互聯網十大案例”。

來源 | 海珠法院

編寫人 周徵遠

圖片 | 網絡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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