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脅迫少女拍裸照算不算猥褻?一起猥褻兒童案經抗訴獲改判

網上脅迫少女拍裸照算不算猥褻?一起猥褻兒童案經抗訴獲改判

利用網絡聊天工具而非直接接觸的方式實施淫穢行為,是否構成猥褻犯罪?如果構成,是既遂還是未遂?日前,湖北省武漢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新型猥褻兒童案因其典型意義和辦案成效入選“湖北省未檢十大精品案件”。

2017年1月,未滿14週歲的在校學生菲菲(化名)通過QQ認識了自稱“施文”的羅某。因羅某一直纏著菲菲要生活照,得逞之後竟然開口要“裸照”,菲菲將其刪除。但羅某找到與菲菲同校的網友玲玲,威脅玲玲配合他向菲菲言語施壓,以逼迫菲菲就範。隨後他還用小號加上菲菲,謊稱是她“學姐”,因為不聽施文的話被他找人侵犯了。菲菲信以為真,重新加“施文”為好友,並按羅某要求發送裸照。但羅某強迫菲菲“出來開房”,否則“就把照片發給老師和同學”。

2017年2月中旬,聽老師講了一堂網絡安全教育課後,菲菲終於鼓起勇氣,將自己的遭遇告訴了老師。隨後,菲菲在老師和家長的幫助下,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3月4日,羅某被警方抓獲,手機中保存的裸照被當場收繳。

2017年5月,該案移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受案之初,對於羅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承辦檢察官並不確定:司法實踐中的猥褻大多有直接接觸,但該案中,羅某和菲菲從始至終沒見過面。

對QQ聊天記錄、證據照片、被害人自述進行深入分析後,檢察官的辦案思路逐漸清晰:一方面,證據表明,羅某知道菲菲的就讀年級、見過其生活照,按照最高法、最高檢等四部門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足以推定羅某“明知”對方是未滿14週歲,具有猥褻兒童的主觀故意;另一方面,猥褻的方式很多,既包括行為人直接猥褻,也包括強制兒童觀看淫穢音像製品等,還包括迫使兒童對自身或他人身體進行猥褻,羅某的行為正屬於後者。

檢察官認為,羅某以語言威脅、恐嚇等方式脅迫菲菲按照其要求的姿勢、動作拍攝裸照的行為,符合猥褻兒童罪的犯罪構成,獲得裸照時犯罪已既遂。於是,江漢區檢察院以猥褻兒童罪對羅某提起公訴。

法院一審認為羅某威脅菲菲出來“開房”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江漢區檢察院認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決定抗訴,得到武漢市檢察院支持。

羅某通過網絡脅迫菲菲自拍裸照的行為,是否構成猥褻犯罪?對於這一爭議焦點,一審法院傾向於否定,但武漢市檢察院與江漢區檢察院一樣,認為羅某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武漢市檢察院承辦該案的未檢部負責人黃靜指出,認定猥褻的關鍵點有二:一是滿足行為人的刺激或性慾目的;二是侵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該案中羅某的行為符合這兩個特徵。”黃靜認為,一審判決未從猥褻的上述實質要件進行判斷,而簡單地認定強迫被害人拍攝裸照的行為不是“自行猥褻”,因此就不是“猥褻”,系對猥褻兒童罪客觀方面認識錯誤,並導致適用法律的錯誤。

對於另一爭議焦點,即犯罪的既遂、未遂問題,黃靜指出,羅某通過QQ強迫被害人拍攝裸照,在獲得裸照時行為即已實施完畢,犯罪已既遂。“之後,羅某利用裸照繼續強迫被害人開房,只是變換猥褻行為方式進一步實施犯罪,不影響前一個猥褻行為已實施完畢的結果。”黃靜說。

此外,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規定,採取暴力、脅迫手段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因此,武漢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外,還遺漏了從重處罰情節,致使量刑偏輕。

經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武漢市中級法院在二審中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於2017年底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羅某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從重處罰,改判羅某有期徒刑二年。(檢察日報 周晶晶 付靜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