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婚姻幸福的時候這是篇普法閱讀,不幸的時候這是你的武器

不少人對婚姻法內容存在原則性的誤區,而這種誤區很可能對一個人一生幸福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小編在寫這篇文章的初衷並不是希望每個人都要對婚姻斤斤計較,而是善意的提醒在婚姻中的夫妻們,儘可能的理性處理好婚姻關係。

「女性」婚姻幸福的時候這是篇普法閱讀,不幸的時候這是你的武器

一、只要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不少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總是強烈渴望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甚至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業,包括聘請私家偵探。發現當事人基於兩個目的:一是為了查明真相,在親戚朋友中討個說法,離婚也得離個明明白白;另一個目的則是寄希望於抓住對方的婚外情證據,以獲得離婚時候多分財產,讓對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慘重的代價。

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並無必然的聯繫。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並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女性」婚姻幸福的時候這是篇普法閱讀,不幸的時候這是你的武器

二、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堅持離婚的一方一旦訴訟到法院,很快就能夠解決離婚問題:

很多人認為,離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權利。只要自己堅持離婚的話,即使對方不同意,訴訟到法院,也應該很快就會解決。這是由於對我國現行離婚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制度不瞭解所造成的。

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於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

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按照前述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係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即使提出訴訟,對於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期限。所以,堅持離婚的一方到法院訴訟離婚,不是說很快就可以解決的。

「女性」婚姻幸福的時候這是篇普法閱讀,不幸的時候這是你的武器

三、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我相信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到的:

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並不是無限的。

通過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麼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於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麼類型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於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託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婚姻案件不同於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瞭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受到很大侷限。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於一些信息進行保留,記錄和複印。

「女性」婚姻幸福的時候這是篇普法閱讀,不幸的時候這是你的武器

四、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

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為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我國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這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導致的分居。

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後來又分開的,那麼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夫妻分居兩年並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為故意製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

「女性」婚姻幸福的時候這是篇普法閱讀,不幸的時候這是你的武器

五、房子是我們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麼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繫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女性」婚姻幸福的時候這是篇普法閱讀,不幸的時候這是你的武器

六、對方起訴離婚,只要我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法院對於婚姻案件是否判據離婚,並不是只看被告的態度,不是被告自己堅持不離婚,法院就不判決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麼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經提過,這裡不再重複。在當事人離婚案件中,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話,而答辯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話,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但是反過來,如果當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那麼就算當事人不願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的。

「女性」婚姻幸福的時候這是篇普法閱讀,不幸的時候這是你的武器

小編認為,家庭的破裂基於夫妻之間的感情,如果當初不是有感情也不能走入婚姻殿堂,生活中摩擦避免不了,但是不要讓摩擦愈演愈烈,多多與對方溝通,心平氣和的磨合,改善夫妻之間的相互關係,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婚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