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機動地」的有關法規政策

現階段“機動地”的有關法規政策

2003年3月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2005年《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嚴格農村機動地管理。機動地的預留、管理和使用是農村土地承包中農民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規範管理,有效防止和消除機動地管理使用中的矛盾和問題。

一是嚴格控制機動地面積。預留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尚未預留的不得再留機動地。超限額多留的機動地,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包到戶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二是依法規範機動地發包。依法預留的機動地應當優先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機動地對外發包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他方式的承包程序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不得搞暗箱操作;承包期限要合理,不應過長;承包手續要完備,不能搞口頭協議;機動地發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願意承包的,發包方應保證其優先權。

三是規範機動地收益管理。發包機動地及“四荒”等獲得的收入,歸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有,必須納入農村集體賬內核算和財務管理、村務公開內容,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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