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机动地”的有关法规政策

现阶段“机动地”的有关法规政策

2003年3月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2005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农村机动地管理。机动地的预留、管理和使用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农民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和消除机动地管理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严格控制机动地面积。预留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尚未预留的不得再留机动地。超限额多留的机动地,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二是依法规范机动地发包。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优先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机动地对外发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他方式的承包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不得搞暗箱操作;承包期限要合理,不应过长;承包手续要完备,不能搞口头协议;机动地发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愿意承包的,发包方应保证其优先权。

三是规范机动地收益管理。发包机动地及“四荒”等获得的收入,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纳入农村集体账内核算和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内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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