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妻藏屍案,朱曉東被判死刑。但是其母親稱上訴,是不是朱曉東可以不死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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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曉東一審被判死刑,由於該案件全國關注,所以一審的審判不存在邏輯上的錯誤,所以即使是二審,也沒有理由來推翻一審,所為可以預料二審朱曉東還是會維持原判。


殺人並不一定判死刑,這個是分情況的,是否判死刑,取決於該案件是否造成社會的恐慌和法院認為你後續是否會對社會存在威脅。

打個比方:

同樣是殺人,你在房間殺人和你在公共場合殺人在性質上就有很大差別。

不造成社會的關注和輿論,你幹什麼都會留有一定的餘地,但是你當街殺人,造成了社會的恐慌和不良的輿論,那很大幾率就是死刑。


同樣,你只是單純的殺人和殺人後侮辱屍體等在性質上是有本質區別的。

在和諧社會不需要變態,而藏屍還和屍體生活幾個月之久,這就說明這個人的心理素質極其的變態,甚至病態。

而法院考量的時候,會認為如果不判死刑,等其出獄後,這樣一個病態的心理素質會對周邊人群和社會造成威脅。

而按律本來就可以判死刑,那為什麼還要留這個定時炸彈?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的區別。

故意傷害致死是說,我的本意是傷害,但是由於以外其死亡了。

而故意殺人是說,我的本意就是要殺死對方。

2者在性質和目的上有極大的區別,所以量刑也有極大的區別。


同樣故意傷害致死,根據性質上也有極大的區別。打個比方:

你打架,不小心你捅了對方一刀,傷其內臟造成死亡,這種的話,一般也就以故意傷害罪判15年而已。

但是,你打架,拿刀砍了對方几十刀,最後,對方送醫院,失血過多,死亡。

同樣是故意傷害致死,但是後者,法院會認為你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這樣有很大幾率判無期甚至死刑。


所以幹一行,就要專一行,不要畫蛇添足,否則,就是把後路堵死了,有什麼理由不判死刑?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不可以不死刑,如果不判死刑,那真的會涼了整個關注這件事的全國民眾的心;不判死刑于情於理都難服眾;不判死刑更對不起楊麗萍及她父母,父母怕會寒涼絕望,楊麗萍也會死不瞑目。因為我們都明白,罪犯的自首行為根本不能為他喪盡天良的有預謀的殺戮行為減輕絲毫的罪過。何況我們知道他在殺人之後的行為,更是讓我們難以接受,義憤填膺。


再一個,我們都知道國家有規定說罪犯如有自首行為在量刑時可以為其酌情減輕刑罰。我認為這也是因人而異的,罪犯自首也是一種心理行為,即他對自己的犯罪有悔恨之心,從心裡覺得自己做錯了事,是在其自認為犯錯了,甘心接受懲罰的心理狀態下到公安局自首。但是我們看朱曉東,殺妻藏屍之後三個月的時間用被害人的財務揮霍消遣,在其覺得再也瞞不住的情況下才由其父母陪同前去自首。這樣的行為,你們覺得他有半點愧疚之心嗎?沒有!那麼,我們有必要考慮他的自首行為嗎?


再者,他犯罪之前買的冰箱藏屍書,這種有預謀的變態殺人,我們留著他再讓他實施犯罪嗎?

還有,所有的新聞報道里我們都沒有發現,朱曉東和他的那對好父母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對楊麗萍的父母說一句對不起,道一聲抱歉。他們還來上訴,想要減輕刑罰,告訴他們全國人民都不答應!


翹楚人中


“上訴”是被告人或其家屬的權利,是法律保障公民(包括犯罪者)合法權益的一種制度。本案被告人朱曉東一審被宣判死刑後,其母親代其提起上訴,這是朱曉東的合法權益,上一級人民法院會允許和尊重他的上訴權。但是,就本案被告人朱曉東的犯罪事實,犯罪手段,及對被害人父母親人造成的傷害,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來說,朱曉東的上訴是無用功!純粹就是走一下上訴的法律程序而已,最終的終身判決毫無疑問就是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朱曉東母親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朱曉東的“投案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沒有被法院認定。其實,事實上,朱曉東雖然是通過“投案自首”到虹口公安分局到案的,但是綜合其從案發前購買描述犯罪情節手段的書籍和後來藏屍的冰櫃,到殺妻後藏屍於冰櫃中達數月之久,再加上朱曉東殺妻後,冒用被害人名下的銀行信用卡大肆惡意揮霍,冒用被害人的身份證帶其他異性賓館開房滾床單,到最後在被害人父母步步緊逼追問女兒下落,並最後通碟,必須要在被害人父親生日宴上見到被害人的情況下,朱曉東在隱瞞不下去的前提下,也並沒有想到要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而是打電話給他母親,他母親到案發現場得知了自己兒子殺人藏屍的犯罪事實後,第一時間也並沒有想到勸兒子投案自首,而是打電話給前夫(朱曉東父親),在前夫也來到案發現場後,三個人經過謀劃,最終是為了能企圖以“投案自首可以獲得法律從輕處罰,保住朱曉東性命”的想法下,朱曉東才在父母陪同下無奈被迫向虹口公安“投案自首”的,綜上所述,朱曉東的所謂“投案自首”行為屬於被迫無奈下為企圖得到法律減輕處罰保命的投機行為,不屬於犯案後真誠醒悟,積極認罪悔罪下的主動投案自首,且朱曉東到案後,在作案動機,作案時間等關鍵問題上開始並沒有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據此,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朱曉東的所謂的“投案自首”並不會被法律採納認定!一審法院的死刑判決並無不當!


臨港之鷹


倍受關注的上海殺妻藏屍一案,被告人朱曉東一審被判處死刑,這也眾望所歸,量刑正確。但是其母親稱要上訴,這只是局外人亂嚷嚷罷了,並不起決定作用。

首先,我國是實行二審終審制,被告人對於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然後由二審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



其次,被告人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但是不是案件當事人是沒有權利上訴的。朱曉東的母親不是案件的當事人,她無權參與案件的審理,也無權提出上訴。

被告人朱曉東已經是成年人了,上訴不上訴是他的權利,是他自己能夠決定的事情,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他上訴。所以說其母親稱將上訴,是不起法律效力的,二審法院也不會接受其上訴的。

最後,即使被告人朱曉東上訴,那麼對於本案來講,二審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極大。也就是說被告人朱曉東上訴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只是在拖延時間而已。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犯了法,就應當接受懲罰,那種想鑽法律空子的心態是得不逞的。

不知如何?


法重情深


我覺得二審還是死刑,雖然本案屬於婚姻家庭矛盾,雖然嫌疑人有自首情節。來說說我的幾點理由吧

一,嫌疑人是有預謀的犯罪,兩本有關怎麼殺人和毀屍滅跡的書,碩大的冰櫃,這些案前的準備發案後嫌疑人幾乎是照做的,這一點相比激情殺人顯得尤其可怕和不可原諒

二,嫌疑人案後惡意透支被害人信用卡數額不菲,並用這些不勞而獲的錢縱情聲色,沒有一點尋常人的愧悔之心,相當讓受害人家屬和有良知的公眾寒心和噁心。

三,就憑嫌疑人母親所說的他兒子還小這種貽笑大方的話就可以知道這個兒子從小是多麼受嬌縱,以為做什麼都可以得到原諒。可以說這母子倆對生命都相當漠視,否則不會等瞞不住了再投案自首,更不會在事後對受害人沒有一句道歉。

四,我非常理解受害人不接受道歉和賠償的做法,賠再多說得再動聽也還不了女兒如花的生命,那個錢用著也痛心。

綜上,二審希望還是死刑,還受害者公道,讓漠視生命的冷血殺手付出應有的代價



棲夢苑



我本布衣123


他母親不管怎麼上訴,死刑已成定局,儘快執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自己所做的事絕對就要承擔,做事的後果。你是一個成年人。你有思想,有理想,有抱負,但為什麼會殺人?你跟你妻子有多大的矛盾?導致把你親愛的老婆殺了,你的良心何在,當悲劇在腦海重演那一幕。我覺得你多麼血腥多麼殘忍。怕你死刑都是輕的了。如果我要是死者的家屬。我會一層。一層,撥開你的心


為明天更好的生活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但是《刑法》並沒有作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哪些情形是【可以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具體法律解釋。如果需要對該法條進行法律解釋,是否需要經過法定和正當的程序?因為“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本身並不是否定【自首】的法定條件。

【自首】是我國刑法體系的一個重要原則,對於該個案的判決既要考慮其特殊性,同時更要考慮對總體法律原則所可能造成的長遠影響。


浮木盲龜


我認為,朱小東的死刑不會因其母親的上訴而改判。其理由有三:一,從整個犯罪過程來看,是一起有預謀、有計劃形為,並沒有點滴衝動和過激失手的跡象,二,讓輿情譁然的是殺人後表現,透支被害人的銀行卡無節制的消費和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約炮開房,沒有絲毫悔過,可謂性質惡劣。剖屍藏屍一百多天,逍遙自在,可謂手段殘忍。三,雖有在一百多天後父母陪同投案的自首情節,定性自首,不足為據,減輕處罰,更難讓人接受。父母的形為只能說是深明大義,畏懼法律。發酵的輿情和案情的進展也是逼其自首的主要因素,父母的深明大義不能抵消罪犯的罪惡,正象一人犯罪一人擔當,不連累他人一個道理。

愚拙之見,見諒。


傲雪吐香


謀殺一律死刑。老美的法律算是目前世界最人性化了,逃逸都視為、謀殺。一律都是死刑😂案件事實明朗上訴那是任性,這是種病,得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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