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发生9级工伤,又未签劳动合同,理赔时如何确定其本人工资

2016年10月,张某到某煤矿务工,工种为采煤工,双方约定以计件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工资,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新员工发生9级工伤,又未签劳动合同,理赔时如何确定其本人工资

2016年11月9日,张某在井下作业时被煤炭车挤伤,住院期间医疗费全部由煤矿支付,住院期间张某向煤矿借款2000.00元,后煤矿按每月600.00元生活标准支付张某生活费3300.00元。

2017年6月23日,经张某申请,市人社局认定张某系工伤。2017年8月25日,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某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同时请求煤矿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68604.00元。

新员工发生9级工伤,又未签劳动合同,理赔时如何确定其本人工资

2017年11月16日仲裁裁决,煤矿合计应向张某计94205.89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认为张某系采煤工,仲裁裁决中,工资标准每月2000多元明显不公平

煤矿辩称

认可张某工伤的事实和九级伤残的结果,同意对张某进行工伤赔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张某赔偿标准的计算基数是职工的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但我们认为张某在我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没有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认为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也就是双鸭山市2015年采矿业平均工资2820.00元每月为计算基础进行赔偿,护理费及伙食费按照每天10.00元给付。

新员工发生9级工伤,又未签劳动合同,理赔时如何确定其本人工资

张某要求按照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认可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新员工发生9级工伤,又未签劳动合同,理赔时如何确定其本人工资

煤矿对张某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仲裁裁决无异议,对张某提出的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本院认定上述事实。

张某要求被告依据黑龙江省采矿业标准支付其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十四条、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煤矿抗辩“张某应依据双鸭山地区统筹标准2820.00元每月为依据计算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进行赔偿,张某要求按省平均工资标准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的意见既无证据佐证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新员工发生9级工伤,又未签劳动合同,理赔时如何确定其本人工资

张某系井下采煤工,其月平均工资标准应以工伤发生时的上一年度即2015年度黑龙江省采矿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59.00元确定。

张某要求被告单位按每天100.00元的计算标准支付其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根据当地护理人员标准80.00元/天计算给付。

新员工发生9级工伤,又未签劳动合同,理赔时如何确定其本人工资

综上所述,判决煤矿支付各项费用167854.00元,扣除龙山煤矿已支付给张某的5300.00元生活费,煤矿应赔偿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62054.00元。

案例点评

前面我们讨论过的一起案例,员工工作了3年多,但是公司不给出员工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引起争议,最终焦点聚焦在什么工种,后来也是参考了大连市的相关工种工资标准,结合他们之前的口头协议确认了月工资的标准。

新员工发生9级工伤,又未签劳动合同,理赔时如何确定其本人工资

本案中,由于员工刚进公司,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说明具体的薪资水平,所以参考当地的薪资标准也是合情合理的。但问题的焦点在于,采用双鸭山的标准,还是黑龙江省的具体标准。

法院在判决中援引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提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当工资有争议时,参考哪一级的工资标准。

新员工发生9级工伤,又未签劳动合同,理赔时如何确定其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从这一条款看,也没有明确是否应该参考省一级的统筹。所以尽管我们为工伤员工争取到更多待遇而高兴,但依然觉得判决中未把焦点问题的法理解析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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