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松成:P2P不會消亡,將合規健康發展

*本文作者盛松成系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原司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賴文龍為智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員;龍玉為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研究員。(本文僅反映作者觀點,不代表所供職機構意見)

盛松成:P2P不會消亡,將合規健康發展

P2P行業“爆雷”不斷,僅最近三個月,超過250家平臺出現不同程度問題,其中甚至包括一度正常運營、累計成交額超百億的平臺。儘管P2P行業在快速擴張的同時,平臺存續率一直不高,但短時間內出現如此嚴重的情況,在P2P行業近10年來的發展中仍屬罕見,引起各界高度關注,也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

近期出現的爆雷潮,使輿論從過去對P2P一窩蜂似的熱捧,迅速轉變為一邊倒地責難和否定,最極端的評論甚至認為99%的P2P平臺都將在這波爆雷潮中消亡。可以說,目前是P2P自該行業誕生以來最艱難的時刻。

不過,從近期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看,監管並非“一刀切”,而是趨於成熟、合理。如今監管已先行,公眾和市場正確看待P2P,以及P2P企業自身的合規經營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P2P落地中國的初衷

P2P是基於互聯網平臺,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等前沿技術發展的低成本新型借貸模式。作為舶來品,P2P隨著拍拍貸於2007年成立正式走入中國,並在2012年至2015年呈現爆發式增長。P2P支持了經濟中的薄弱環節,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短板, 促進了普惠金融的發展,也有利於我國金融體系完善。這是當時我國支持並鼓勵P2P行業發展的初衷。

由於我國徵信體系不發達等原因,小微企業的經營性貸款和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費貸款往往難以達到傳統金融的要求。而P2P顯著降低了借貸雙方的信息蒐集成本,超越了傳統社會的熟人借貸模式,突破了傳統金融機構不利於小微借貸的侷限,部分滿足了個人消費和小微企業貸款需求,同時也拓寬了大眾理財的渠道。截至今年6月末,P2P貸款餘額已接近1.32萬億元的規模。

P2P行業所推動的普惠金融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

一是滿足實體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根據零壹財經的統計,P2P網貸從2007年誕生到2018年7月,累計滿足了約2500萬借款人、7.2萬億元左右的資金需求(不包含線下理財平臺);扣除淨值標、可確認的假標和自融標,累計借款金額在5-6萬億元。同時,P2P網貸累計為4000多萬投資人(按各家平臺投資人累計,數據包含重複計算的投資人)賺取投資收益4000多億元(不包括待收利息、活動獎勵、返利所得)。

值得一提的是,P2P行業為小微企業提供了大量的短期融資。企業從P2P平臺獲得的短期貸款在過去幾年呈現指數式增長,從2012、2013年約63.8、456.0億元,到2014年首次突破千億元大關,達1233.2億元。隨後,2015年爆發式增長到4000億元,2016年更是翻倍達到8000億元。

二是推動我國消費金融市場發展,促進了內需。消費金融貸款在P2P貸款中的佔比從2013年的1.03%上升到2016年的5.07%,規模從11億元大幅提高到991億元,增長了90倍。受現金貸監管影響,大量P2P平臺轉型到消費信貸領域。 據估計,2017年P2P平臺的消費金融貸款規模在4000億元左右,是2016年的四倍多,滿足700多萬人的消費需求。

二、P2P的優勢在於信息中介

金融的本質是資金融通,金融機構在其中起中介橋樑作用。這個中介作用可劃分為兩類:一是信息中介,二是信用中介。信息中介就是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信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對金融的信息中介作用比較容易理解,大家都能看到,也沒有多少爭議,而對金融的信用中介作用就未必都有深刻的認識,很多人甚至都沒有充分意識到,而這恰恰是現代金融的核心所在。所謂信用中介就是金融中介機構在資金融通過程中,以自身信用作擔保,保證出資人的本金和利息安全,承擔起控制貸款風險的職責。

事實上,P2P誕生之初便是依靠著科技賦能,扮演起信息中介的角色。早在2016年6月,筆者就曾撰文(《金融時報》2016年6月1日)提出P2P應主要定位於發揮“信息中介”職能,因為這恰恰是P2P網貸平臺的優勢。利用大數據和網絡平臺,P2P有助於資金供需雙方直接對接,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由此彌補傳統金融的不足。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並不相互排斥,而是傳承與創新的關係。

但是,我國金融市場“剛性兌付”成風, P2P平臺為了吸引資金,往往也不得不剛兌,實質上成了信用中介。而在信用中介職能方面,P2P目前還遠遠不如傳統金融。一是風險信息不完備。大數據僅涵蓋線上數據,線下數據的獲取主要還得靠傳統手段,而P2P所面對的貸款人一般都是小微企業或個人,針對這部分群體的徵信體系還遠未完善,經營狀況、信用風險等關鍵信息難以獲取。二是風險控制手段不如傳統金融。目前大部分P2P風險控制所依靠的房產抵押、風險調查等手段與傳統金融所採用的手段大同小異,而風險控制程度遠不如傳統金融。有些平臺甚至將風險調查外包。此外,P2P平臺的風險補償能力也很不足。

傳統金融不僅從一開始就同時具備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這兩個職能,而且其信用中介職能更為重要。所以現代銀行發展了一系列風險管理能力,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定價、風險控制和風險補償等具體措施,還要求借款人滿足一定的抵押、擔保等貸款條件;放貸後還有貸後監控措施;在貸款出現壞賬時,還有撥備、資本彌補等風險補償手段。可以說,現代銀行的著力點就在於其信用中介職能的發揮上,銀行經營的成果也主要反映在信用中介上。

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使P2P平臺成了金融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但隨著資管新規落地,P2P行業或將迎來其迴歸信息中介的發展契機。因為打破剛性兌付逐漸使投資者習慣於無剛兌的投資,也促使投資者的收益與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重“匹配”而輕“保底”,將凸顯信息中介職能的重要性,引導P2P迴歸信息中介的本源。

三、理性看待、冷靜應對P2P“爆雷潮”

根據第三方網貸數據平臺網貸天眼的統計,2018年以來,1月和7月連續兩次出現P2P平臺兌付危機,相繼有241家和252家平臺停業或出現其它兌付問題。如何正確看待這一現象呢?

當前P2P平臺問題確實很多,但不應將其“妖魔化”。除了行業本身存在的問題,P2P頻頻“爆雷”也有市場的客觀原因。我們知道,風險往往在最薄弱的環節爆發。近期市場資金緊張在某種程度上可謂壓在P2P行業的“最後一根稻草”。而恐慌情緒引發的擠兌,甚至借款企業惡意逃債,加劇了風險傳染和擴散。根據網貸之家統計,7月份P2P行業成交量為1447.54億元,環比下降17.6%,同比下跌42.9%。更有730.88億元資金流出,而去年同期有447.43億元資金流入。實際上,任何一種金融業態都經不起大規模擠兌和逃債。

面對P2P行業的信任危機,應嚴格區分問題平臺是屬於具有真實但存在不規範業務的違規平臺,還是沒有真實業務或從事非法集資的違法平臺。一方面,部分問題平臺仍有活期理財業務,繼續進行期限錯配、資金池運作,從事信用中介服務,這些都屬於違規性質,是資管新規出臺前處於灰色地帶的業務,也是行業中的普遍現象,但已經不適合當前的金融監管環境。對於此類具有真實業務平臺的違規操作行為要加強引導,使其合理有序退出或轉型。另一方面,部分問題平臺涉及虛構借款標的、自融等行為,屬於電信詐騙和非法集資性質,嚴重危及群眾財產安全。對於這類虛假或涉嫌詐騙平臺的違法行為則應大力打擊,堅決關停並追繳相關資產。

從目前已發佈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對於P2P的態度已較為明朗,即對P2P行業實行“良性引導”,而非 “一刀切關停”。8月4日,全國互聯網金融整治辦、P2P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提出“允許合規機構繼續經營”、“條件成熟的機構可按要求申請備案”等九項明確要求;8月8日,全國互聯網金融整治辦下發了《關於報送P2P平臺借款人逃廢債信息的通知》,要求各P2P平臺儘快報送老賴信息;8月12日,監管部門提出十項舉措緩釋網絡借貸風險;8月13日《網貸合規問題檢查清單》108條發佈,這意味著全國範圍內的P2P合規檢查正式拉開帷幕。

近期防範化解風險的舉措也表明監管部門對市場穩定的重視。8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召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開會,要求協助化解P2P爆雷風險。8月22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啟動P2P網絡借貸會員機構的自律檢查工作,防範風險傳染和擴散已成當務之急。《上海證券報》在8月22日以頭版頭條刊登了題為《持續推進網貸行業整治 各方合力穩妥化解風險》一文。文中提到各方正在統籌協調、群策群力、聯動化解網貸風險。文中引述上海互金整治辦談話表示:“在後續整治、監管及風險防控工作中,需要加強央地聯手、部門聯手、市區聯合、中介參與、社會監督,整合調動各方資源共同開展工作”。

同時,恢復市場信心十分重要。P2P平臺遲遲不能完成備案,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對行業的信心。因此,一方面,可以根據《網貸合規問題檢查清單》中的108條規定,加快檢查P2P平臺,允許合規平臺予以備案。另一方面,通過行業協會與平臺間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支持合規經營的龍頭企業繼續發展,實現行業存量盤整過程中平臺的合理整合、重組和淘汰。

在外部監管完善的同時,P2P平臺自身也應加強自律和內部監管。爆雷潮加速了P2P市場出清過程,預計未來平臺數量仍將進一步減少,行業集中度將進一步提高,但P2P行業不會消亡,那些合規經營、以信息中介為主的P2P平臺,在行業整合的過程中做實、做強、做大,有望成為行業的中流砥柱。P2P平臺也應向傳統金融機構學習,增強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在利用好大數據等科技金融手段的同時,保證充足的資本金,並實行有效的風險補償措施。

總之,不應以偏概全、全盤否定P2P行業,而應有效發揮其信息中介職能的比較優勢,處理好防風險與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關係、處理好傳統金融與新興業態的關係,使P2P與傳統金融互為補充,繼續發揮P2P在構建我國多元化金融體系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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