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審查「零口供」賄賂案件證據

朱峰 王思琪

如何收集審查“零口供”賄賂案件證據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對於查明案件事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口供具有容易改變等特點,其證明作用也往往受到限制。特別是在行受賄案件中,由於涉嫌犯罪行為的隱蔽性、涉案人員關係的特殊性,行受賄人往往拒不認罪或為掩蓋犯罪事實進行串供,導致時常會出現“零口供”的局面。這就對辦案人員收集、審查證據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查明案件真相,辦案人員需要對其他證據進行有效收集、審查。

注重對再生證據的收集、審查。基於行受賄案件中涉嫌犯罪行為的隱蔽性,行為人在實施相關犯罪活動後,出於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會實施反偵查、反追訴行為,如訂立攻守同盟、隱匿銷燬罪證、偽造犯罪情節、推卸罪責或誣陷他人等等。此類再生證據形成於案件發生之後,且具有強烈的對抗偵查的目的性。正確、有效地收集、使用這類再生證據,不僅能增加特定案件刑事證據的數量,還可以驗證原生證據的真實性,穩固原生證據所包含的內容和信息,避免某些證據內容的變化或反覆對待證事實產生影響,從而增強原生證據的證明力。例如,在行受賄案件中,受賄人拒不供述,而行賄人指認受賄人唆使其進行串供,這時如果偵查人員收集到能證明受賄人與行賄人之間有關於串供的通訊往來的證據,就可以驗證行賄人供述的真實性,亦間接證明了行受賄事實的存在,再結合其他客觀證據,就足以在未獲取受賄人有罪供述的情況下完成對犯罪事實的證明。

加強電子證據的收集。身處信息時代,無論是購物、出行、通信還是各種經濟往來,每個人的行為都極易留下各種電子痕跡。在目前行受賄犯罪方式趨向隱蔽化、犯罪行為人反偵查意識越來越強、傳統證據收集方式日益困難的情況下,加強對各種電子證據的收集,並且靈活運用這些電子證據,將成為提升證據收集能力的關鍵,並能極大地提高對行受賄犯罪的指控效率。同時,審查電子證據應當注重收集、固定程序的合法性,以確保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具體而言,要注意審查偵查人員、司法人員提取電子證據過程中的當事人簽名確認、見證人見證以及錄像固定;通過證人證言、書證等輔助證據證明電子證據的關聯性;通過司法鑑定的方法確認電子證據或其介質的使用者、使用時間、使用地點、使用身份等。

加強對行受賄人辯解的審查、取證。行受賄人在否認實施犯罪的同時往往會提出一些辯解,有些辯解明顯不具有合理性,如果深入調查,這些不合理的辯解反而可能成為證實其實施犯罪的佐證。對於重要的無罪辯解,犯罪嫌疑人通常會在第一時間就向辦案機關反覆強調,所以,對該辯解要進行有效地深入調查、取證,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真相。

(作者單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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