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口供”是合法的?如何對“口供”合法性質證?


什麼樣的“口供”是合法的?如何對“口供”合法性質證?

隨著新的刑事法律完善,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即“口供”的規定越來越多。本文歸納關於“口供”合法性的規定。以便於區分違法性證據,保證在刑事案件中不予採納。


第一,第一次“口供”應當告知相關“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並書面記錄。一般是以權利義務告知書形式在訊問筆錄中事先打印好,具體包括:有權聘請律師、與案情無關問題可以拒絕回答、如實供述可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制度、控告、申訴權利等等。


第二,同步錄音錄像。應當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可以錄像:偵查人員在訊問前述案件以外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三,刑拘、逮捕後訊問地點需要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刑拘、逮捕後應立即送交看守所羈押,至遲不超過24小時。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因客觀原因偵查機關在看守所訊問室以外的場所進行訊問的,應當作出合理解釋。


什麼樣的“口供”是合法的?如何對“口供”合法性質證?

第四,“口供”需核對或對其宣讀。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


第五,以暴力方式取得、刑訊逼供取得、以威脅(侵害本人及家屬權益)方式被迫認罪、誘騙、引誘取得供述,屬於非法證據。


什麼樣的“口供”是合法的?如何對“口供”合法性質證?


刑事證據需要符合“三性”,合法性是其中之一,違法證據應予排除,不能採納,這也是刑事律師對證據質證必須要說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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