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腳踩「風火輪」出事故 爲何受了傷還要擔責?

男子脚踩“风火轮”出事故 为何受了伤还要担责?

涉事平衡車

一次事故

2017年10月27日,朱先生駕駛小轎車在過斑馬線時,與使用電動二輪平衡車通過斑馬線的行人小李發生碰撞。小轎車和電動二輪平衡車均受損,小李也受傷。

中心焦點

法律上,平衡車究竟為何物

有必要在法律上對它們的身份進行明確、規範,因為隨著科技的發展,新型‘交通工具’會越來越多,如果不加以規範,發生事故了就會出問題。

三種觀點

平衡車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機動車或非機動車

把它歸屬滑行類工具比較準確

可以參照電動自行車的標準劃歸非機動車

小李腳踩電動二輪平衡車(俗稱“風火輪”)在過馬路時和一輛小型轎車相撞,倒地昏迷。雙方為賠償費用爭執不下,小李於是將汽車司機朱先生告到成都高新法院。

成都街頭的“風火輪”並不新鮮,在2016年成都警方就曾對此類平衡車開展過集中整治。然而,法律上,“電動二輪平衡車”的身份是什麼,究竟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輔助工具?當事故發生時,其定性是否會影響責任劃分?

腳踩平衡車過斑馬線與汽車相撞

2018年8月16日,成都市民朱先生收到了成都高新法院的傳票。因為一場10個月前的交通事故,他被傷者小李告上法庭。

朱先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事發時間是2017年10月27日,他駕駛榮威牌小型轎車沿著成都市高新區吉泰路出城方向由天府二街方向往天府三街方向行駛,在行駛到中國石化辦公樓門前的斑馬線時,與使用電動二輪平衡車的行人小李在斑馬線發生碰撞。當時小李正在通過斑馬線。朱先生的小轎車和小李的電動二輪平衡車均受損,小李受傷。

據他回憶,當時他把車開到一處斑馬線上時,突然有人從左邊冒出來。“他出現的時間太巧了,剛好是盲區,撞到了我的汽車的左側大燈。”朱先生稱,自己不清楚在撞車瞬間撞到的是人還是平衡車,因為當時有物品落到了方向盤左前方的擋風玻璃上。記者從朱先生提供的事故現場圖片中看到,一個黑衣男子倒在路中央,距離男子兩三米開外的地方有一個電動二輪平衡車。

“他們要的費用太多了,希望我們再賠15萬,我的家庭條件根本支撐不起。”朱先生稱,自己共賠償了12.7萬元,其中交強險出了12萬元,後面自己出錢付了7千元。他還認為,平衡車不能上路,平衡車的速度明顯高於走路速度,如果撞到的是行人,受傷不會那麼重。

交警認定平衡車使用者負次要責任

而小李的母親楊女士則告訴記者,朱先生在斑馬線上肇事,孩子又傷得這麼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他超速了,交警的責任認定書認定對方是主責,我們是次責。”楊女士說。

根據上述責任認定書,朱先生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小李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認定書載明,事發路段吉泰路限速40km/h,而兩所司法鑑定中心對事發時朱先生轎車車速的鑑定結論分別為38km/h到39km/h之間、45km/h到47km/h之間。對於事故的形成原因,責任認定書中分析稱,朱先生超速行駛,而且違反了“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的規定,他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小李違反了“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規定,小李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楊女士還告訴記者,孩子傷得較重,送到醫院後還昏迷了很長一段時間,醫療費花去30萬元左右。“但是此外還有營養費等諸多費用,前前後後加起來有五十多萬。”楊女士表示,小李現在還在恢復,雖然已經可以行走,但是短期記憶和語言表達能力還是弱於常人。

法律探討 兩個焦點

法律需對“風火輪”的身份進行明確、規範

焦點1

法律上,平衡車究竟為何物

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截至8月23日,全國僅能找到5份與電動平衡車有關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書,其中四川的數據為空白。而據《成都商報》此前報道,早在2016年,成都交警部門就對使用電動平衡車進行過“集中整治”,交警在接受採訪時曾表示,類似“風火輪”這種電動平衡車,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只能在小區等特定區域行駛。

然而,“電動二輪平衡車”究竟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輔助工具呢?當事故發生時,其在法律上的定性是否會影響責任劃分呢?記者為此採訪了多位律師。

觀點一:定性不明 法律上存在空白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認為,平衡車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對於它能否上路,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標準,依然存在空白。羅柯認為,法律上對平衡車定性的不同,會影響到事故責任的劃分。“如果將其定義成機動車,顯然它不能在斑馬線上走,而且還需要辦理相關證照才能獲得上路許可;如果將其定義成電動車,也需要上牌照;而如果將其定義成非機動車中的自行車,無需上牌就可以上路,但平衡車顯然又不同於自行車。“

在羅律師看來,由於定性不明確,使用平衡車上路,萬一發生事故很可能要擔責。“而且不僅是自己承擔責任的問題,如果平衡車不是法律認可的交通工具,而是玩具,那麼在公共場合使用玩具,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影響。”

觀點二:應歸屬滑行類工具 上路系違法

而四川明炬(龍泉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仁根則認為,電動平衡車究竟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法律目前並沒有明確其屬性,把它歸屬滑行類工具比較準確,而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明確禁止滑行工具上路行駛。

他表示,市民上路行駛,既違法,也是自陷風險。“出了事故,很多情況下只能自食其果,除非證明施害方過錯明顯,方可要求對方按比例承擔侵權責任。”

觀點三:應參照電動車納入非機動車範疇

不過,在四川恆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文鋒看來,電動二輪平衡車應該劃入非機動車的範疇。他告訴記者,此前有規定將重量低於25公斤的電動自行車劃歸非機動車,二輪平衡車速度較低,重量也達不到25公斤,因此可以參照電動自行車的標準劃歸非機動車。

他表示,除了平衡車,還有其他的一些“車輛”也沒有納入管理,比如殘疾人的小推車,可以理解成行人的輔助工具。他認為對於這些“交通工具”,在公安機關沒有明令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上路。

“有必要在法律上對它們的身份進行明確、規範,因為隨著科技的發展,諸如平衡車的這類新型‘交通工具’會越來越多,如果不加以規範,發生事故了就會出問題。”邱律師說。

焦點2

兩次車速鑑定結論迥異,以哪次為準?

在朱先生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事發路段吉泰路限速40km/h,而兩所司法鑑定中心對事發時朱先生轎車車速的鑑定結論分別為38km/h到39km/h之間、45km/h到47km/h之間。兩者相差近10km/h。為什麼會以後一個結論認定其超速?

對此,四川鼎誠司法鑑定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裡出現兩份不同的鑑定結論很正常,有誤差也很正常,不過誤差一般不會這麼大。“按照規定,當事人在收到第一份鑑定報告以後,可以提出異議,交警就會重新委託另一家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他介紹,車速鑑定出現誤差有兩種可能,一是在現場測量時出現誤差,二是數時間時出現誤差。

上述工作人員還介紹,交警部門委託的鑑定最多隻能有兩次,在後續的訴訟中,如果法院認為這兩份鑑定結果都沒有絕對的可信度,可以由法院申請更高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而一位有交通事故處理經驗的成都交警則介紹,實踐中,他們在認定時以重新鑑定的鑑定報告,即第二次鑑定為準。他還表示,有時會把兩次鑑定意見都寫進責任認定書的“事故發生經過”裡,但是不會影響交警最終認定。

邱文鋒律師則表示,如果不服,可以在3日內對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複核,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時法庭上的證據,不過也有法院突破事故責任認定書重新劃分責任的例子。”

成都商報記者 祝浩傑

圖據受訪者

原標題:腳踩“風火輪”出事故 既受傷又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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