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權利「被放棄」,失地農民該如何自救

談及集體土地徵收,“三公告一登記兩聽證”是我們常常會提到的重要概念。其中的三次公告指的分別是擬徵地公告、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記指的是被徵收人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兩聽證則是指徵地報批前、擬徵地公告發布後,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後,被徵收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和參加聽證會的權利。

有很多被徵收人向京尚拆遷律師表示,自己直到土地被強徵、房屋被強拆都不知道有“聽證會”和“聽證權利”的存在,很多被徵收人是直到在律師的幫助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後才瞭解到,曾經有這樣一份權利擺在自己面前,自己卻被徵收方矇住了雙眼。

被徵地農民究竟該從何渠道獲知自己依法享有的聽證權利呢?存在暗箱操作甚至偽造被徵收人簽名“被放棄”聽證權利的土地徵收行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徵地農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動錯過了聽證程序,又該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

接下來,京尚拆遷律師就結合以上問題,針對土地徵收活動中的“聽證權利”來為大家進行簡單解析。

聽證權利“被放棄”,失地農民該如何自救

其一,被徵收人依法享有對擬徵地公告內容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相關問題的聽證權利,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承擔相應的告知義務。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四項中明確指出:“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十一項中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中規定,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根據以上文件可以明確的是,被徵收人依法享有針對擬徵土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以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的權利,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將聽證權利告知被徵地農民的義務。

聽證權利“被放棄”,失地農民該如何自救

其二,未告知和尊重被徵收人聽證權利取得的徵地批覆不應得到法律支持和保護。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要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也明確指出,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範有序開展。徵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徵地。

對於在徵地報批前和未依法履行告知被徵地農民申請和參加聽證權利的義務,或在被徵地農民依法申請聽證情況下拒不組織聽證會的,不滿足徵地報批的前置條件,在此情況下作出的徵地批覆顯然缺乏必要的前置程序,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支持。

其三,被徵地農民被剝奪聽證權利的,有權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途徑進行權利救濟。

如我們前文所說的,兩聽證程序是徵地報批和土地徵收的必經程序,且影響到被徵收人對徵地相關信息的知情權和參與聽證會、提出意見的權利。

主管部門迴避對被徵收人的告知義務以及組織舉行聽證會的職責,不但會造成土地徵收行為程序違法的後果,也在事實上剝奪了被徵收人的知情權、意見權和參與聽證的權利,使被徵收人在對徵收相關實際信息不瞭解的情況下被動接受徵收拆遷,與被徵收人的權益有直接利害關係。

因此,被徵收人針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侵犯自己的知情權、意見權等相關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途徑進行權利救濟。

聽證權利“被放棄”,失地農民該如何自救

實踐中,當被徵收人的聽證及相關權利遭受侵害時,常會遇到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以“未對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為由駁回被拆遷人的複議或訴訟申請的情況。

在遭遇此類挫折時,被拆遷人應當明確自己的處境和根本訴求,在堅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不放棄的同時,找到更多的維權突破口,多措並舉地向維權目標邁進。

維權過程中,有時被拆遷人可能會遭遇種種階段性的失敗,但這並不意味著維權之路的終結。當被拆遷人在啟動某些法律救濟程序卻屢屢碰壁時,不妨嘗試就具體案情與專業拆遷律師進行溝通,藉助專業拆遷律師的豐富經驗撥開迷霧,找回正確的維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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