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最重要的是要處理好十大關係

互聯網金融監管最重要的是要處理好十大關係

一、處理好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分工與協作的關係

我國現有的金融業監管體系主要是按照銀行、證券與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來劃分的,隨著經濟以及金融市場的發展,這些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日益呈現出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已經給現有的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帶來了一定的挑戰。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許多“準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會參與到相關的金融活動中來,這就會給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帶來更大、更多的挑戰。

對於金融監管機構來說,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具有明顯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的特片,參與的市場主體非常多元化,同時數量龐雜,相關監管涉及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面,迫切需要儘快明確現有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在明確各自分工的同時,還要加強相互之間的協作,建立一個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沒有分工,就會出現“三不管地帶”或者“多頭監管”的格局,沒有協作,監管的有效性以監管機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與此同時,除了金融監管機構以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可能還需要與工信、工商、稅務以及地方政府(金融辦公室)等部門開展合作。

二、處理好原則性與靈活性之間的關係

互聯網金融是一種 創新模式,金融臨管機構在監管方面既要堅持原則,即守住低線,不碰紅線、“高壓線”同時又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保留一定的空間。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初期,在相關法律、法規相對缺失的情況下,監管既要給予相關市場參與者以充分的發展空間,又不能完全放任自流。

對此,相關監管機構可設定相對粗線條的、原則性的行業監管辦法或者指導意見,引導互聯網金融規範發展,同時通過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促使相關參與者在紅線以內運行和發展。至於說紅線在哪裡,從宏觀層面理解,就是不能損害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發展互聯網金融應注意防範風險,兩個底線不能突破,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非法集資。全球互聯網金融尚處於發展初期,一定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以往金融監管機構面對的往往都是那些資本實力雄厚、人才相對齊備、管理相對規範的金融機構,而互聯網金融的參與者往往是一些資棲實力弱、人員數量少、對金融相關法律法規不太熟悉的機構或創業者。因此,對待互聯網金融不能求全責備,在監管方面需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

在監管的原則性與靈活性方面,還要把握好對於一些風險事件的處理。一個風險事件的出現是偶然的還是必然的,是個別事件還是系統性事件,需要認真分析和判斷。不能因為一些偶發事件而對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平衡監管理念做出頻繁調整,或者來一個180度的大拐彎。

三、處理好短期與長期監管之間的關係

短期與長期監管之間的關係,與原則性與靈活性之間的關係密切相關。從短期看,互聯網金融正處於發展初期,此時許多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還不是非常清晰。因此,當下監管機構持有“讓子彈飛一會兒”的監管理念是無可厚非的,但我們同時需要認識到,市場參與者的做法、行為是有慣性的。說得通俗點一些,我們不能以大人的標準來要求孩子,但也不能因為他們是孩子就完全放任自流。不然,他們要麼沒法長,要麼即使長大成人了,一些陋習將難以改正,發展的隱患將難以消除。因此,在當前這個階段,即使它們還只是孩子,監管者應該告訴這些互聯網金融的參與者,哪些是堅決不能碰的,哪些是我們比較鼓勵和倡導的。

金融監管期實是存在“咱徑依賴”的。長期其實就是由一個個階段性的短期組成的,階段性的、短期的監管會給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以及參與者打上一個個的“烙印”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走過的一段段“路徑”累積起來會形成一定的“依賴”。監管機構需要處理好短期與長期監管之間的關係,只有這樣才能防止陷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以及“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

四、處理好主體與行為監管之間的關係

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要處理好主體與行為監管之間的關係,預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監管對象是參與主體還是側重於參與主體的行為。主體監管更多關注的是市場準入方面的監管,而行為監管則更多的是持續經營等方面的監管。

互聯網金融的參與主體來自不同的領域,十分多元化,比如現有的金融機構,互聯網公司,還有許許多多的創業公司及創業者。它們有些是持牌的,有些則沒有牌照,只是以聯盟,合作等方式間接參與互聯網金融。與此同時,它們所從事的互聯網金融業各可能也是非常多元化的。沒有或者說還沒有形成固定,成熟的模式。因此對這些主體加以監管,無論是監管的資源還是監管的有效性,都是很有挑戰的。

五、處理好持牌與非持牌機構監管之間的關係

按照是否擁有相關的金融牌照,互聯網金融的參與主體大致可分為兩類,即持牌機構和非持牌機構。從當前的情況看,持牌機構往往是金融機構,已經基本納入現有的監管體系,在監管方面相對比較成熟;而非持牌機構往往是準金融機構或者非金融機構,主要是一些取得相關業務准入資格或者藉助於與持牌機構之間的合作來參與互聯網金融業務,基本上還沒有被納入現有的監管體系,在監管方面相對模糊或者相對空白。

在持牌與非持牌方面,還有一個比較現實的課題是,如何監管互聯網公司這樣一些當前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比較活路的機構。這些大型互聯網公司本身不是金融機構,但是下面有些單元是金融機構,有些單元擁有相關的金融牌照或者是準金融機構,有些沒有金融牌照的單元則通過與其他機構合作來間接參與互聯網金融活動。未來這些互聯網公司還可能通過參股、控股現有的金融機構的方式從事互聯網金融活動,監管機構能否對這樣的“混合體”、“聯合艦隊”實施適度以及有效的監管,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著十分現實和長遠的意義。

六、處理好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監管之間的關係

中國政府十分關注中小企業發展,就互聯網鑫融的參與主體而言,有些參與者是實力強,規模大的企業,比如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一些互聯網巨頭;而更多的參與者則是實力弱,規模小的中小企業,如小客貸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機構以及許多來自互聯網領域的創業公司等。從監管的角度看,大機構和中小機構有著不同的優勢 ,同時面臨著各自不同的風險

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監管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涵蓋了兩個層面,一是要支持互聯網金融更多地服務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在融資等方面的需求;二是要引導大的互聯大網金融參與者與中小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相互進,共同成長,共同發展,形成多層次,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圈。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上,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對互聯網金融的中小參與者以及互聯網金融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等方面給予更多支持。

七、處理好事前、事中、事後監管之間的關係

從監管的環節看,可以分為事前、事中、事後監管。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之間既相對分離又互相聯繫。三個環節的監管其實是一個組合,是“寬進寬出”、“寬進嚴出”、“嚴進寬出”還是“嚴進嚴出”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來說,可以有不同的選擇。一般而言,事前臨界管嚴一些,事中、事後管相對就會寬鬆一些;事前監管松一睦,事中,事後管相對就會嚴格一些。在事前監管方面,對於那些參與互聯網的機構來說,是否需要在資金實力、技術水平、人員數量等方面設定一個較高的准入門檻,是否需要取得直接的牌照方可從事相關活動對於這些是採取靜態還是動態的管理方式,對於不同的互聯見多金融模式,需要把握不同的尺度,適度調整監管組合。我們的建議是,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可以更多選擇“寬進嚴出”的方式。

八、處理好線上、線下監管之間的關係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線上與線下將逐漸融合,各自的定義以及內涵等都在發生變化,線下與線下的監管也在做相應的調整。以證券公司的線下網點為便,原來監管機構對證券營業部的信息技術配備標準,人員數量,營業面積等方面的要求者是比較高的,隨著非現場交易的發展以及非現場開戶、網上開戶等的放開,監管機構將線下網點劃分為A、B、C、三類,對B類及C類網點在信息技術等方面的要求明顯降低。還有就是“小區銀行”,原來銀行線下網點的設立是需要層層審批的,近期在得到監管機構的支持下,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紛紛進駐居民小區設立“聯繫點”,這些“聯繫點”將線上與線下有機結合起來,既實現了與客戶的面對面交流,又充分運用了互聯網來實施業務操作及風險管理等。

九、處理好商業機密、客戶隱私與合規監管要求之間的關係

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面,金融機構之間,在當前尤其是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公司之間開展了大量合作。在合作過程中,客戶數據信息的共享等往往是困擾各參與方的一大部題 ,同時也給監管帶來了一定的挑戰。

按照監管規定,基金公司需要詳細瞭解來自互聯網公司客戶的詳細信息,瞭解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因此需要互聯網公司提供相關客戶的詳細信息,但互聯網公司因視其客戶的數據信息為商業機密和核心資源而傾向於獨自享用。這和目前基金銷售法規中的銷售適用性原則等存在一定的牴觸。如果不能找到基金公司、互聯網公司以及監管機構等各方都能夠接受和認可的有效解決方案,而一味遷就某一方,則可能存在投資受損後客戶以相關機構未能履行適用性原則為投訴相關機構。

因此,監管機構在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面,需要處理好商業機密、客戶穩私與合規監管要求之間的關係:既要保護好相關合作機構在客戶數據等商業機密方面的利益,切實保護好客戶的隱私,同時又不能因此而放棄必要的監督和管理,不能放棄對監管底線的堅守望,在保護商業機密及客戶隱私的同時,互聯網公司、基金公司等互聯網金融的各參與方,應該以分享和合作的心態,遵循相關的法律法。

十、處理好公募與私募產品,標準化與非標準化產品,場內與場外市場監管之間的關係

從監管層面看,監管機構更注重對公募產品的監管,因為公募產品的參與者往往是面廣量大的中小投資者,其專業分析、判斷能力不強,風險承受與者往往是面廣量大的中小投資者,其專業分析,判斷能力不強,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不高,因些需要更多的監管,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而私募產品的參與者往往都是比較專業的機構投資者及高淨值客戶,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強,因此監管機構對私募產品的監管更多是關注參與者是否是符合要求的投資者。

金融產品除了可以劃分為公募與私募產品外,還可以劃分為標準化與非標準化產品,從一般意義上講,公募、私募產品與標準化、標準化產品之間存在一定的關隨著,即公募產品往往是比較標準化的,私募產品則往往非票準化的,當然這並不是必然的。

標準化與非標準化產品、場內與場外市場在產品的定價、產品及市場的透明度、交易的關時性以及流動生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產品目前發展得最快的是公募基金這樣的標準化產品,投資者可以通過申購、贖回來滿足流動性方面的需求,有些ETF、LOF一般開放型的指數基金等則可以在場內的交易所交易;P2P、眾籌領域則更多呈現出非標準化產品的特點;預計未來互聯網金融領域會出現更多非標準化的產品,而場內與場外市場將會成為互聯網金融追逐的新熱點。

從監管的角度看,線上與線下模式存在明顯的差異,面臨的風險也不盡相同,因此關注或者監管的側重佔會有所區別。線上模式的進入門檻相對較低,覆蓋面及影響 力較廣,可以突破時間、空間等方面的限制,同時違法違規成本較低,容易被居心叵測之人利用;線下模式則存在工作人員的道德及操作風險、信息技術方面的隱險,以及市場營銷等方面的人員與客戶交流時的行為是否合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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