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蕲春法院宣判首起涉恶案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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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四十七期(总第444期)

扫黑除恶|蕲春法院宣判首起涉恶案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近日,蕲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姜某某、龚某、韩某、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蕲春法院宣判的首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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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龚某、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高某某脾脏被切除构成重伤二级、胸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肋骨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腿膝盖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8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期间,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姜某某纠集他人在蕲春县某村河道内非法采砂,违法所得价值四十余万元;2015年5月和2016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多次寻衅滋事,肆意打砸财物、强锁大门、制造事端,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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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龚某、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二级重伤,其三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姜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实施了多次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情节恶劣,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姜某某及同案犯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姜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2014年12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八个月,属于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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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是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下一步,蕲春法院将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赢这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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