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环境保护督察意见 甘肃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2018年3月20日至4月3日,甘肃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金昌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

督察组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抽查等方式,分市级层面督察、下沉县区督察和梳理分析汇总3个阶段,与5名市级党委政府领导、2名金川集团公司领导和金川区、永昌县党委政府及市级3个部门的7名领导进行了个别谈话,走访了市委市政府17个部门和单位,调阅8批1444份资料,深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工矿企业等81处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勘察笔录15份,受理来电举报166件、来信举报5件,经梳理合并分批向金昌市交办有效举报100件。组成三个督察小组对金川区、永昌县及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全覆盖下沉督察。督察期间,督察组对永昌县政府燃煤锅炉改造和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进展迟缓等问题进行了约谈。在此基础上形成如下督察意见。

一、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昌市委、市政府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建设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市和国家低碳试点城市为目标,加快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

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金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召开了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大会,2015年以来,市委常委会先后26次、市政府常务会及专题会先后38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制度等工作。不断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金昌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金昌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金昌市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金昌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金昌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意见》等31项规范性文件。坚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由12%提高到15%以上。市人大启用专题询问手段,督促市政府全力整治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市政协多次组织调研,就生态环境保护建言献策,凝聚合力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金昌市按照“南护水源、北治风沙、中建绿洲”思路,积极开展了祁连山水源涵养林保护、天然林(草)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北部荒漠化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累计在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区修建封护围栏123公里、封山育林29万亩、造林2.9万亩,将8.8万亩林地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15万亩林地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重点实施了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金川河河道(市区段)治理水环境保护工程,北部绿色长廊乔木林、公益林等林业工程,龙泉景观工程、龙首湖、植物园、玫瑰谷等一批生态环境工程,着力推进景城一体,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居环境不断改善,成功创建了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并进入全国宜居城市百强行列。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方面:金昌市委、市政府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要求,制定出台了《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金昌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等,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形成了党委政府推动、人大强化监督、政协积极参与、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的原则,先后对涉及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的12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包括县级干部6名),推动了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二)全力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祁连山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改工作

金昌市委、市政府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把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自觉对标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担任双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金昌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会议,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包抓责任和整改措施。截止督察组入驻时,中央环保督察涉及金昌市的55项整改任务完成52项,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交办的72件环境信访问题基本办结;金昌市涉及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22个整改项目已有20个完成整改;原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环保综合督查反馈的113项问题全部完成;省政府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通报的21项环境保护自查问题完成整改16项。

(三)加大污染防治,区域生态环境总体保持稳定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金昌市制定印发了《全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针对金川公司冶炼烟气对市区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实际,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金川公司启动“蓝天碧水”达标治理行动以来,已累计投资23亿元,陆续建成镍铜五大硫酸尾气治理项目、烟气制酸管网优化配置改造、热电锅炉脱硝、酸性废水处理等重点环保项目,二氧化硫回收利用率达到96%以上。

水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金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一2050年)》《金昌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区划报告》和年度工作方案,重点实施永昌县生活污水处理厂、金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金川区污水处理工程升级改造、金川公司重金属废水处理站建设项目。全面推进“河长制”,建立了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河长体系。2017年,金昌市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质达标率均为100%。

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制定印发了《金昌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成了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核实等工作。投资近5000万元,完成了77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建成21个国家和省级生态乡镇(村),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得到改善。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面: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压减钢铁产能60万吨,先后完成了金川公司环集烟气达标治理、金昌发电公司4台330兆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置等一批减排工程。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94%、2.62%、1.11%、2.05%。

金昌市重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开展督察工作,按照边督边改要求,市县(区)两级严肃查处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问题,截止2018年4月9日,交办金昌市环境信访举报问题100件全部办结,责令整改23家,立案处罚1家,罚款0.08万元,停产1家。

二、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金昌市地处河西走廊中段,为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城市,是全国108个重点缺水城市和13个资源型缺水城市之一,也是我省镍、钴等资源开发的重点地区,水环境形势尤为严峻。近年来,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恶劣的自然条件和脆弱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推进落实还不够到位

思想认识方面:在督察谈话和走访过程中,个别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在谈到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总是强调金昌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卓有成效,忽视了2015—2017年连续3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这个客观存在的问题。特别是2018年3月份,金昌市PM2.5浓度与2017年同比上升29.6%。个别职能部门对大气、水、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计划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目标还不够清晰明确。在督察组进驻后首批调阅资料过程中,很多涉及环保职责的部门没有及时上报材料,说明一些部门仍存在“省级环保督察就是督察环保部门”的片面认识。省委、省政府于2015年、2016年分别印发《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甘肃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后,金昌市直到2017年6月、8月才分别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落实方面:一些部门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危机感、紧迫感不强,工作担当意识、责任意识欠缺,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现象。金昌市卫生计生委和永昌县政府作为省委、省政府两次通报“金昌瓮福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第一人民医院搬迁”问题的责任单位,在金昌市委、市政府两次将整改完成期限由2016年10月底前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的情况下,督导推进工作落实不得力,截止督察时仍未完成第一人民医院搬迁工作。金昌市农牧局由于工作机构调整,工作交接不到位,截止督察时未编制《金昌市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十三五”规划》。金昌市住建局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主动性不强,金昌市酒泉路东侧、东环路、泰安路北侧中水回用管线项目总计长度5.713公里,列入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内容,由于可研批复建设单位不一致,截止督察时建设资金还未使用,工程仍未实施。金昌市发改委未能按照《金昌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金昌市推进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在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方面,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从2015年至2017年,每年消减燃煤用量10万吨左右,但煤炭消费总比重降幅不大,仍然达到80%左右,远高于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的平均水平。金昌市工信委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为省委、省政府两次通报指出“辖区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未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截止督察进驻时,该项工作整体推进仍然滞后。金昌市水务局未按照《金昌市整改落实全省环境保护督查存在问题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16〕47号)的要求,在2016年底前制定印发《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导致压减地下水超采工程和管理措施未全面落实。金川区水务局未对辖区内所有机井安装计量设施,无法准确核算计量地下水开采量。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制定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中未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相关要求。永昌县在限制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建设民宅、加气站,涉及占地面积达到524.65亩。永昌县一些乡镇和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不及时、私自焚烧垃圾和生活污水乱倒、损坏农村环保设施等方面监管不到位。永昌县河西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拨付不到位,影响其正常运行。

反馈问题整改方面:金昌市委、市政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祁连山专项督查、2017年绿盾行动通报问题的整改,但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难度大,截止督察进驻时,还有个别问题整改不到位。永昌县供热公司3台80蒸吨、2台20蒸吨、1台40蒸吨燃煤锅炉未按照要求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任务;永昌县污水处理厂未能按照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运。西大河二级水电站拆除相关设施和开展生态恢复工作尚未完成,仍有部分弃渣未清理;永昌县焦家庄夹道二沟萤石矿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尚未完成;赵贵学萤石矿采矿许可证2009年到期,目前尚未核销。芨芨泉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尚有1个农场及1个骆驼放牧点未搬迁完毕和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督察组进驻期间,交办金昌市的环境信访案件中,52.4%涉及油烟、噪声、扬尘、垃圾、城市犬患等城市管理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金昌市的主要环境信访问题类型。这些均反映出金昌市的城市管理需进一步加强。督察还发现各县区还存在秸秆焚烧、农膜回收利用率低、高原夏菜尾菜未规范处置等现象。

环保能力建设方面:金昌市环境监管和监测机构能力不足问题突出,截止督察时金川区尚未设立环境监测站。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问题的整改过程中,将环境监察支队的5个编制划出,环境监管执法力量明显减弱。

(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仍有差距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一是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不彻底。现场抽查发现,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金昌市源达农副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金昌易融矿业设备有限公司、甘肃御宝泽御米生物开发有限公司4家企业7台锅炉截止督察时未拆除。二是商品煤煤炭经营和质量管控工作不够到位。督察发现永昌县鞠豪煤炭专营市场和金川区煤炭专营市场虽已建设完成,但仍存在原煤区、交易区厂房未建设,燃煤露天堆放,场地未硬化,未建设车辆冲洗设施,管理台账不健全、煤质检测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三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仍需强化。督察组进驻期间,涉及扬尘污染的信访案件有15件,占全部省级环保督察投诉案件的12.2%,2017年金昌龙首壹号住宅小区等5个建筑工地不同程度存在“6个100%”未落实的问题,说明金昌市在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四是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亟需加强。督察中发现金川区食药监局对辖区内餐饮业炉灶、油烟综合管控不到位,“快活林川菜馆”餐饮油烟问题没有纳入整治范围,在督察期间有多起反映该餐馆油烟污染的举报。

水污染防治方面:一是工业中水利用率低。2014年、2015年,金昌发电二厂利用金昌市污水处理厂中水仅为4100吨和8740吨;2016年、2017年金昌发电二厂中水利用率依然较低。二是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仍需加强。金昌市污水处理厂日均40吨污泥委托金昌沃力宝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自2016年5月1日施行后,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用城镇污泥生产肥料”,目前金昌沃力宝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有机肥生产项目已停产,导致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目前不能得到安全妥善处置,现场发现该公司将26870吨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防臭防雨等措施,存在二次污染问题。三是垃圾填埋场建设需加快进度。金昌市垃圾填埋场2008年1月投入使用,目前已达到设计服务年限,剩余库容量仅有5万吨左右,估算可正常使用至2018年11月份,截止督察进驻时新建垃圾填埋场仍处于初设阶段,工作进展较慢,如不能尽快建成正常投运,金昌市生活垃圾将无法得到妥善处置。现场检查还发现金昌市垃圾填埋场存在覆土不及时、运输“防扬散”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同时,金昌市金川区有酒店、餐馆及单位食堂约1000家,每天产生餐厨垃圾近20多吨,全部同生活垃圾一并收集进行填埋处理,至今还未建成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还未实现。四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还需进一步加强。金昌市饮用水水源地金川峡水库一级保护区仅对水域范围进行了封闭,对陆域未进行全封闭。五是水电项目违规问题依然存在。永昌县二坝渠一号电站等9座水电站,立项手续齐全,从2006年至2016年陆续建成投运,截止督察时均未完成整体验收。六是农业灌溉用水消耗量较高。金昌市是工业城市,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水资源矛盾日益突出,水环境容量相对有限,水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截止2017年,金川区井河灌耕地每亩用水量为798.18立方米,远远超过《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规定用水量定额的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截止督察进驻时,金昌市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43号)要求成立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永昌县尚未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12月下达金昌市中央土壤污染专项治理资金1500万元,截止督察时未完成项目调查评估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

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10000吨/日,由于污水管网建设不同步,截止督察进驻时日均处理量仅有300吨,重金属污水处理厂虽然已建成,但未运行,污水处置设施未能发挥作用。永昌县工业园区没有实施集中供热工程,有15家小型供暖锅炉未淘汰。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外东南角集中了41家中小型企业,企业污水处理还没有按照集约化高效处理方式进行。

(三)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仍需进一步强化

金川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虽然能够完成底线性、强制性任务,环境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主要冶炼系统集中、距离市区近,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加之群众对良好环境质量的期盼十分强烈,企业仍需进一步强化环保主体责任,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督察发现存在如下问题:镍合金公司电渣熔炼工序除尘设施停运,烟气收集率低;三厂区40000吨/日生活废水和一般工业废水处理站与10000吨/日酸碱及含金属离子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混合后用于选矿,二、三矿区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矿井废水收集后直接用于井下充填和绿化,均不符合环评要求;公司未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脱硫石膏、综合渣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热电厂灰库,危险废物分散贮存于厂区各车间、工段,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存在风险;50000吨/日综合污水处理站和8000吨/日重金属废水处理站共用一套污泥处理系统,未落实分类处置要求;随着稀贵金属车间扩能改造等一系列项目的陆续建成,现有8000吨/日含重金属离子废水处理站工艺水平、处理能力已不能满足《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第二尾矿库已达到服务年限和设计库容,尚未开展闭库工程,未按环评要求在规范的地下水例行监测点位开展监测,不能准确掌握尾矿库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镍都实业公司磷铜厂未建设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目前废水临时用罐车拉运,存在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2017年金昌市环保局查处了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光烨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3个环境违法案件,反映出部分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意识不强,“三同时”制度不落实、规避监管偷排漏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存在。督察中还发现企业存在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永昌县三洋养殖场未按环评要求,将废弃针管、药瓶等医疗废物转移至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而是私自进行焚烧填埋,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金昌天康养殖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设半封闭的堆肥场;甘肃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重点企业未按照与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壤目标责任书要求,在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补充完善防治土壤污染相关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结合环境保护督察,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金昌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从政治上全局上战略上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为统揽,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要求,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底线性任务,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最为重大的民生,把落实生态环境责任作为最为突出的政绩,将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起来,不断强化绿色发展刚性约束,坚决扭转传统发展模式,把生态环境、新型能源培育成新的发展优势,努力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双赢之路。

(二)坚持举一反三,确保各类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金昌市要严格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逐项厘清问题,分清责任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实施整改销号,全力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恢复与治理,合理使用矿产资源;严把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提高精准利用和管理水平,促进地下水及自然生态恢复;加强湿地和草原保护,提高水源涵养功能;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强化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减少环境污染的存量和增量;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力度,全面提升监管执法和环保能力建设。此外,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比较集中的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扬尘管控和城乡生活垃圾等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关切,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三)坚持标本兼治,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既要通过整治突出问题来治标,更要建立长效机制来治本。金昌市委、市政府要引领各级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问责办法和奖惩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考核动真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重视抓好环境保护正面舆论引导,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让倡导绿色、崇尚自然、低碳环保、文明健康等成为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将金昌建设成为天蓝、水清、山绿、花香的生态之城。

(四)强化党政同责,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

金昌市各级党政干部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牢固树立齐心协力、同抓共管、共同担当、共同建立环保体制机制的意识,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真正做到同研究、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督察组对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将按程序移交市委、市政府。请金昌市委、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严肃追究责任,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请金昌市委、市政府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抄送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发现的重要情况报送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要按照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这次督察工作,得到了金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配合,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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