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房於千里之外,執行能奈我何?兩地法院配合,查封!

我建房于千里之外,执行能奈我何?两地法院配合,查封!

“感謝法院幫我拿到賠償款!”8月14日,申請執行人徐某從執行人員萬筱手中領過10萬餘元賠償款時,由衷地感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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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徐某在其親戚婚禮上燃放煙花時發生意外,右眼被炸傷,為治療花費高額醫療費。經鑑定,徐某的傷構成六級傷殘。該煙花系在彭某經營的煙花爆竹銷售點購買,由瀏陽市某煙花廠生產。為索要賠償,徐某將彭某及瀏陽市某煙花廠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瀏陽市某煙花廠、彭某共同承擔60%賠償責任,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徐某賠償款10萬餘元。判決生效後,二被告均未履行賠償,徐某無奈向潢川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立案後,潢川法院依法向彭某和瀏陽市某煙花廠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文書,但兩被執行人均未申報財產也未履行。因兩被告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法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實施信用懲戒。執行人員通過財產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詢,結果顯示彭某名下僅有少量銀行存款,無其它財產可供執行;瀏陽市某煙花廠則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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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本案執行取得突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人員依法向瀏陽市人民法院發出協助函,請求協助查詢該煙花廠的不動產情況。該院經線下查詢,發現該煙花廠名下登記有自建房屋一套。在該院的協助下,執行人員順利將房屋查封。在強大的執行威懾下,8月14日,某煙花廠負責人專程從瀏陽市趕到潢川法院,將10萬餘元賠償款全部付清。本案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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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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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李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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