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執法改革的一些思考

關於行政執法改革的一些思考

引言

行政執法是政府履行監管職責的重要手段,執法水平的高低不僅關乎經濟社會秩序的穩定,還事關幹群關係、黨和政府的權威與公信力。

行政執法是否依法循規、是否維護了經濟社會秩序、是否密切了幹群關係、是否增強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分量,這些都有思考價值。

有鑑於此,國家和地方在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同時,今年也在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全覆蓋,逐步實現執法人員全國、全省市一盤棋的隨機抽調,在一些省市試點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查、執法信息公開等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監管水準。

這對人民群眾而言,無疑是很大的福利。

因為,做出執法決定前會接受法制審核,執法人員隨機抽調壓縮了被監管對象的“關係土壤”,執法記錄儀會記錄整個執法過程,執法信息向全社會公開強化了行政執法的社會監督。這些流程環節把行政權力陽光運行落到了實處。

如果考慮到有些政府推行政務誠信考評以及黨委、人大、政協對政府工作的監督,依法行政、陽光行政,正成為現實。

在這種大趨勢下,我想結合實際與大家探討兩個現實中遇到的問題:第一,陽光執法固然好,但粗暴執法、暗箱操作減少的同時,有些人覺得“事”不好辦了,沒“關係”可走了。第二,包容審慎監管原則對行政執法有什麼影響呢?這兩個問題,前者從人民群眾角度提出,後者從政府監管層面提出,存在著矛盾對立統一關係,有討論價值。

問題1:遇到“事”沒關係通融,這個困惑怎麼解?

這個問題是一位小生意人隨口說出來的。我覺得很有代表性,就拿出來與大家探討一番。討論前我得先界定一下他們口中的“事”是什麼意思。

從做小生意的角度看,他們口中的“事”大多是不符合當下市場準入、準營規定引起的。比如,衛生、質量、繳稅等各種的不達標,在不允許經營的場所違法經營等問題。從社會角度看,他們口中的“事”大多是違反了公共安全、衛生等規定的行為,比如違法攜帶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等。

客觀講,這些“事”對不少人而言還真不是回事兒,因為他們根本不曾想過這些問題,也沒把這些“事”當個問題,更沒考慮到這些“事”可能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及其嚴重後果。所以,當他們遇到這些“事”的時候,就感覺以前的“關係、後門”被堵住了,辦事不方便了,沒辦法通融了。這是個認知問題,如果人數多,還真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解決的。

怎麼辦,也許才是值得關注的重點。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的同時,這其實對執法部門提出了新要求。

比如,在公共場所發現一個人攜帶管制物品比如子彈,對這顆子彈屬於“辟邪掛件”或是“危險物品”的查證效率,將決定這人及其家庭成員會不會把這當“事”,費盡心機去找“關係”。查證程序多、效率低,時間一長,這家人等不及,一定會去找關係的。這種找關係的行為容易滋生的諸如腐敗、欺詐等問題,反過來提高了執法的社會成本。從執法改革角度看,諸如此類的“事”,不僅小而且多,反映出人民群眾對高質量、高效率執法的期待。

一旦執法效率高了,人民群眾對法、對執法者的信任也會逐步提高,進而促進法治社會的形成。如此看,執法改革中解決好人民群眾擔心的“事”的問題,不僅有利於提高群眾滿意度,而且還有利於促進國民“人治”思維向“法治”思維的轉變,培育法治社會的沃土。

迴歸問題——有些人覺得“事”不好辦了,沒“後門”可走了——這些擔憂背後隱藏著人民群眾的“人治”思維慣性和對“法治”社會的隔膜,絕對不容小覷。在法治社會,人們第一反映肯定是訴諸於法律,如同時下人們打“110”一般,而不是私下冒著被欺詐的風險去找各種關係。

我們距離法治社會,看來還有不小的距離。

第二個問題:包容審慎監管原則對行政執法的影響

包容審慎監管,是政府對新興產業發展提出的一種監管策略。其核心意思是要包容新事物發展,給予其成長空間,審慎確立監管階段、範圍和內容,不要一棒子打死,進而扼殺新生產力。這在近年國內新興產業發展領域是有建樹的。

最明顯的莫過於網約車、小黃車。這些新興產業在資本推動下迅速發展、引發與傳統商業模式的摩擦乃至燒錢大戰等等,在這一過程中,政府都未隨意出臺嚴苛舉措加以限制,而是採取了先觀察並允許其自由生長一段時間、後出臺較系統政策規範行業發展的包容審慎態度,促進了行業新業態的健康發展。

一切為了發展,成為包容審慎監管原則的精神內核所在。秉承這種理念,去觀察行政執法行為,我們會想到什麼呢?

從執法依據看,除了剛性兌現的法律法規外,地方產業准入政策還是需要有些前瞻性和長遠觀念的。比如對生產設備的排放標準硬性要求,在把握大勢的前提下把標準提得適當高一些,至少讓企業有三五年的穩定生產期,不要年年搞改造,就是一種很好的做法。這種從源頭上規範產業領域執法行為依據的做法,是不是可以體現包容審慎監管原則呢?

從執法行為看,比如,有關監管部門發現一些中小企業個別生產標準不達標,且他們不具備達標改造資金實力,怎麼辦呢?“剛性”執法固然少不了,但同時,如果能把發現的這些普遍性問題上報給政府,會怎樣呢?政府收到報告後,對企業予以財政補貼、銀企對接等方面的政策幫扶,是不是可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呢?畢竟,死掉一個企業很容易,成長起來一家很困難。而沒有諸多成長型中小企業,又怎麼可能孕育隱形冠軍企業、獨角獸龍頭企業呢?此時看,執法不僅是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了,還是可以促進發展的“問題發現”儀器。

總體看,一旦把發展的理念貫穿到政策出臺、行政執法過程中,我們看問題的視角就會發生變化,不再侷限於工作本身,就會有新思路新作為。而這些細微之處如果都能被政府、執法機構把握住,做紮實,經濟社會轉型發展,也勢必會進入新階段的。

此時看,行政執法改革,絕不僅是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老生常談,還包括了理念、細微之處的創新。而行政執法改革能不能達到預期,也不僅僅是執法機構一家的事,還需要頂層設計及出臺執法依據政府部門的積極參與。

以上是我對行政執法改革的一些粗淺認識,不成熟之處歡迎批評指正,也歡迎大家討論交流,提高認識。

(完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