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羣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2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8年6月27日的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860,500,46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72,100,092元。

三、 相關日期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

利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鈞泰基金投資有限公司、青島利群投資有限公司、徐恭藻、趙欽霞、徐瑞澤、曹莉娟、王健、狄同偉、趙元海、丁琳、胡培峰、王文、於克青、於春麗、陳增躍、劉濤、王京本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按有關規定直接派發。

3. 扣稅說明

(一)、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

(1)對於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及《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 的有關規定,持股期限超過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0 元;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0 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證券投資基金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並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 個月以內(含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1 個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若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股東,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後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2009年1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機構投資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資者自行繳納其取得現金紅利所應承擔的稅款,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0元。

(二)、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

(1)對於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按照該通知規定,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8元。

(2)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20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公司本次利潤分配實施相關事項的諮詢方式如下:

聯繫部門: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電話:0532-58668898

特此公告。

利群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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