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標侵權怎麼處罰

涉外商標侵權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涉外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那麼涉外商標侵權怎麼處罰呢?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涉外商標侵權怎麼處罰

涉外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從我國商標法規定來看,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損害後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後果,即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二是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三是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觀上的狀態,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反向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

對於侵犯涉外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涉外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涉外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涉外商標侵權怎麼處罰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涉外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涉外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查獲侵權商品500件以上的;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被侵犯的商標為著名商標、地理標誌、涉外商標的;侵犯3種以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為假冒偽劣、粗製濫造,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因商標侵權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5年又從事商標侵權行為的;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行為,私自隱匿、轉移、銷燬相關侵權證據的等侵權行為,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以上不滿5倍的罰款。

對5年內實施2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涉外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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