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前員工離職後被老東家起訴,判賠1940萬!只因做了這事

所謂競業禁止協議,簡單地說就是你離開某家公司之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在其他公司從事相關職業,更不能洩露前僱主的商業機密。

據多家媒體報道,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前騰訊員工徐振華違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需要向騰訊返還1940餘萬,創同類案件最高賠償紀錄。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選擇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對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隨之而來的是競業限制類糾紛顯著增多,而高賠償額也逐漸成為常態。

尚未離職即自辦公司開發同類遊戲

徐振華於2009年4月加入騰訊遊戲,負責網遊開發運營,曾研發出著名網絡遊戲《軒轅傳奇》,並獲得了騰訊的股票期權,同時簽訂了《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

2014年5月,徐振華從騰訊離職,不過在2014年1月他就私下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沐瞳科技,離開騰訊後又成立了兩家公司——上海杭澤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沐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月,成立上海沐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沐聯科技”)。

騰訊前員工離職後被老東家起訴,判賠1940萬!只因做了這事

圖片截自天眼查

而杭澤科技、沐央科技、沐聯科技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均為徐振華。前述公司的經營範圍都包括“計算機技術、電子技術、互聯網技術、通信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諮詢”。騰訊發現,沐瞳科技開發出了一款名為《Mobile Legends》的網遊,經過比對,騰訊認為這款網遊大量抄襲《王者榮耀》。

下面兩張圖是《Mobile Legends》(上)與《王者榮耀》(下)的遊戲界面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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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隨即將徐振華告上法庭,索賠2300多萬元。一審判決徐振華確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需向騰訊支付違約金372萬餘元,但雙方均不服。

二審判決,徐振華按照雙方協議約定,返還其基於騰訊授予股票獲得的所有實際收益,向騰訊方面支付人民幣19403333元。

據一財網報道,除了要賠償鉅額競業限制補償外,騰訊認為,沐瞳科技開發的《Mobile Legends》侵犯了《王者榮耀》的著作權,已經提起了訴訟,要求這款遊戲停止運營,沐瞳科技賠償相關侵權損失。相關案件將於近日開庭審理。

互聯網行業競業限制案件持續多發

徐振華案的競業限制賠償金數額創下國內紀錄,在互聯網業內引起了熱議。

互聯網行業的競業限制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已經存在多年。

2014年12月,網易曾發佈聲明,質疑陌陌創始人唐巖違反與其簽訂的競業限制約定。網易稱,2003年12月至2011年9月,唐巖在網易工作。但2011年7月,唐巖尚未離職網易,就在外開設陌陌公司。唐巖在網易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獲取網易提供的各種信息、技術資源,創立了“陌陌”,從而竊取網易公司商業利益,喪失基本職業操守。

陌陌則在其招股說明書中對此回應,網易聲明中沒有任何直接針對陌陌的指控,其所有指控幾乎都是針對唐巖加盟陌陌之前的行為。

2017年4月,因涉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搜狐視頻版權影視中心總經理馬筱楠(馬可)被搜狐提起仲裁申請,索賠金額近五千萬元。這起案件成了當時互聯網行業因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索賠金額最高的案例。

騰訊前員工離職後被老東家起訴,判賠1940萬!只因做了這事

南方日報報道稱,同年8月28日,北京市仲裁委員會裁決結果顯示,搜狐獲勝。馬可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履行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向搜狐雙倍返還違約期間已收到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並繼續履行對搜狐的競業限制義務。

(注: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從員工離職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一筆錢,在協議中,補償金額通常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福利、勞保等)

這意味著,馬可的競業期持續到今年8月,期間不能為搜狐競爭對手工作,或自行從事相關業務。不過搜狐近五千萬元的索賠金額,似乎沒有被北京市仲裁委員會裁決通過。

另一起索賠5000萬元的競業限制案件,發生在去年12月22日。每日經濟新聞當時曾報道,百度把自己曾經的自動駕駛事業部總經理,當時還是景馳科技創始人兼CEO的王勁告上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主要涉及商業秘密和同業競爭,索賠5000萬。被告為前自動駕駛事業部總經理王勁及王勁所經營的美國景馳公司。

百度當時有一個明確的指控是:通過離職不歸還電腦和打印機的方式竊取公司機密。

騰訊前員工離職後被老東家起訴,判賠1940萬!只因做了這事

百度方面提供的有王勁簽字的離職協議書

但這場訴訟僅持續兩個月就告一段落了,最後的結果是——今年2月,王勁從他一手創辦的景馳離職。一週後,百度不但撤銷了對景馳的訴訟,還宣佈景馳科技加入了百度Apollo開放平臺,雙方至此握手言和。

一財網報道稱,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互聯網領域因競業限制引發的案件呈多發趨勢。2014年至今,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的此類判決書有240多份,對應著200多起案件。

從案件類型來看,大多數案件的訴由為勞動爭議。從辦案法院來看,此類型案件高度集中,200多起案件中,北京、上海、廣東、浙江這四個互聯網產業發達地區,就佔據了八成。其中北京就多達75件,上海為56件。案件涵蓋了互聯網行業的全產業鏈,包括互聯網產品開發、廣告營銷、技術運營、大數據等等。

這類員工備受競業限制關注

包括騰訊在內的諸多互聯網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均設置了競業限制條款。條款基本模式是員工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能進入“競爭對手”的企業工作。可以為此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最終出現這些案件,基本表現為離職員工拿了競業補償金,還沒有過競業限制期限,就進入了“競爭對手”的企業工作,並從事與之前相同或相似的崗位。

互聯網行業吸納的人才多,但從業者的流動性也較大。那麼,互聯網企業會對哪一類離職員工的競業限制問題格外留意?目前,包括騰訊在內的互聯網巨頭的員工薪資,除了日常薪水外,還會根據情況給予股票期權。

一財網報道稱,獲得公司股票期權,以及在重要崗位任職的互聯網從業者,在離職後,會被原公司關注競業限制問題。而互聯網行業的競業限制約定期限,也並不完全相同,目前最多的是一年或兩年。

今年7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這份調研報告明確指出,部分競業限制糾紛還可與知識產權糾紛、反不正當競爭糾紛、侵害公司利益糾紛等案件相關聯。出於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企業往往會以“組合拳”的形式,同時或者先後再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反不正當競爭訴訟、侵害公司利益訴訟等。

騰訊前員工離職後被老東家起訴,判賠1940萬!只因做了這事

圖片來源:上海一中院《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

該白皮書還提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即構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即使並未造成原用人單位的客戶流失、構成強有力的競爭、造成實質影響等後果,也仍需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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