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狀告前工程師開發遊戲抄襲《王者榮耀》,賠償 1940 萬元!

騰訊狀告前工程師開發遊戲抄襲《王者榮耀》,賠償 1940 萬元!

【CSDN 編者按】昨天,CSDN「極客頭條」欄目報道了騰訊一名前高級研發人才在離職後成立公司,研發出與《王者榮耀》等多款騰訊遊戲存在高度類似的遊戲,而遭到騰訊指控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由此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其賠償騰訊 1940 餘萬元,這一數額創下此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對於程序員而言,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常常所附帶的是競業限制條款,尤其是在巨頭企業更是常見,一長串的不得加入與現公司從事競爭業務的經營組織。那麼,有哪些需要我們格外注意?

騰訊狀告前工程師開發遊戲抄襲《王者榮耀》,賠償 1940 萬元!

作者 | 張劍

騰訊遊戲前高級研發人才徐振華,在騰訊遊戲任職期間及離職後,成立公司研發出多款與騰訊研發的遊戲相似的遊戲產品,其中包含一款與《王者榮耀》存高度相似性的遊戲。騰訊方面質疑徐振華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因此要求徐振華承擔違約責任。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徐振華依約返還騰訊 1940 餘萬。這一數額創下此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

這起案件的背後,是互聯網行業激烈的“人才”之爭及利益角逐。記者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互聯網行業的競業限制案件呈多發趨勢,高賠償額成為常態。

司法機關近日發佈的調研報告提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一旦被認定存在違反義務的行為,必須承擔相關責任,即使未造成原用人單位的損失,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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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離職即自辦公司開發同類遊戲

網絡遊戲一直是騰訊所經營業務的重要板塊。幾年前,騰訊開發過一款名為《植物大戰殭屍online》的網遊,玩過這款遊戲的玩家或許還記得,這款遊戲的研發負責人正是當時在騰訊遊戲任職的徐振華。

徐振華在網遊內頗有名氣,在騰訊任職期間,他還曾研發著名網遊《軒轅傳奇》。但上海一中院 7 月份的一份二審判決書,將徐振華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這份判決確認,徐振華違反了與騰訊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相關約定,判決徐振華向騰訊方面支付 1940 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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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記載,2009 年 4 月,徐振華進入騰訊從事網絡遊戲開發運營工作。同年 8 月和 2012 年 10 月,騰訊公司先後授予徐振華股票期權。2014 年 5 月 28 日,徐振華與騰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徐振華所任職的崗位,掌握騰訊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具有重要影響的信息。在接受騰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期權時,徐振華與騰訊簽訂了《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一旦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只要徐振華按照約定去執行,在約定時間內不從事相同或相似行業,騰訊會向他支付鉅額競業限制補償。

但徐振華還在騰訊任職期間,便自行成立了新的公司——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沐瞳科技”)。工商資料顯示,沐瞳科技成立於 2014 年 1 月,徐振華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

徐振華從騰訊離職後,2014 年 11 月,徐振華又成立了兩家公司:上海杭澤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杭澤科技”),上海沐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沐央科技”)。2015 年 1 月,成立上海沐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沐聯科技”)。而杭澤科技、沐央科技、沐聯科技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均為徐振華。

前述公司的經營範圍都包括“計算機技術、電子技術、互聯網技術、通信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諮詢”。騰訊發現,沐瞳科技開發出了一款名為《Mobile Legends》的網遊,經過比對,騰訊認為這款網遊大量抄襲《王者榮耀》。

隨後,騰訊將徐振華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徐振華承擔違約責任,依約向騰訊支付 2300 餘萬元。一審法院認定徐振華確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判令其向騰訊支付違約金 372 萬餘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記者注意到,上海一中院的二審判決,所確立的賠償金額與徐振華所獲得的騰訊股票有關。

二審判決稱,在二審期間,騰訊要求徐振華提供其在相關證券機構所持有的賬戶中自 2017 年 7 月起的交易記錄。徐振華認為,其個人賬戶的交易記錄,屬於敏感信息,受到保護,有權不予提供。法院向徐振華釋明後,徐振華依然堅持這一理由而拒絕提供。最終,法院判令徐振華按照雙方協議約定,返還其基於騰訊授予股票獲得的所有實際收益,向騰訊方面支付人民幣 19403333 元。

1℃記者獲悉,除了要賠償鉅額競業限制補償外,騰訊認為,沐瞳科技開發的《Mobile Legends》侵犯了《王者榮耀》的著作權,已經提起了訴訟,要求這款遊戲停止運營,沐瞳科技賠償相關侵權損失。相關案件將於近日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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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3 日,2018 上海 Chinajoy 展會,王者榮耀比賽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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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行業競業限制案件持續多發

徐振華案的競業限制賠償金數額創下國內紀錄,在互聯網業內引起了熱議。互聯網行業的競業限制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已經存在多年。

2014 年 12 月,網易發佈一則聲明,質疑陌陌創始人唐巖違反與其簽訂的競業限制約定。網易稱,2003 年 12 月至 2011 年 9 月,唐巖在網易工作。但2011 年 7 月,唐巖尚未離職網易,就在外開設陌陌公司。唐巖在網易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獲取網易提供的各種信息、技術資源,創立了“陌陌”,從而竊取網易公司商業利益,喪失基本職業操守。

陌陌則在其招股說明書中對此回應,網易聲明中沒有任何直接針對陌陌的指控,其所有指控幾乎都是針對唐巖加盟陌陌之前的行為。無法預測網易可能採取的進一步行動,也無法預知網易是否會繼續發表公開聲明,或對唐巖、陌陌公司以及其他管理人員發出新的指控。

任何法律訴訟,無論結果如何,都將是費時的,並導致唐巖的注意力無法集中於公司業務。如果網易將來在起訴唐巖的訴訟中佔據優勢,唐巖的聲譽可能受損,他可能被法庭下令要求賠付損失或停止任何被認定錯誤的行為。

此外,儘管網易的律師函中沒有提及陌陌的名字,但並不確定網易將來是否會對陌陌提起訴訟。任何訴訟都可能給陌陌公司造成負面影響,導致管理層注意力被分散,並對陌陌公司的聲譽、業務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

近兩年來,隨著直播平臺的崛起,網紅主播成為直播業的稀缺資源。多名網紅主播在合約期內跳槽,所引發的案件頻發。雖然與競業限制類案件並不完全相同,但也有一些相似之處。如沒有履行完和原始簽約平臺的合約,就轉到新的平臺,勢必給原始平臺帶來受眾流失和轉移,自然給原始平臺帶來直播收益的減少。

由此引發的訴訟也時有發生,如騰訊訴網紅主播“張大仙”及鬥魚案。張大仙在與騰訊的合約尚未履行完畢時,就轉至鬥魚做直播。被騰訊訴至法院,要求停止在鬥魚的直播,並賠償相關損失。這些類型的案件背後,實際上正是互聯網領域的“人才”之爭,而這一爭奪不可謂不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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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3 日,2018 上海 Chinajoy 展會現場

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徐振華在互聯網領域並非個案,因競業限制引發的案件呈多發趨勢。2014 年至今,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的此類判決書有 240 多份,對應著 200 多起案件。

從案件類型來看,大多數案件的訴由為勞動爭議。從辦案法院來看,此類型案件高度集中,200 多起案件中,北京、上海、廣東、浙江這四個互聯網產業發達地區,就佔據了八成。其中北京就多達 75 件,上海為 56 件。案件涵蓋了互聯網行業的全產業鏈,包括互聯網產品開發、廣告營銷、技術運營、大數據等等。

除了徐振華外,百度曾在 2014 年先後起訴多名前員工,這些員工均在競業限制期內進入高德地圖工作。這幾起案件均以百度勝訴為結尾,法院判決敗訴的前員工除了返還已經領取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外,還要賠償競業限制違約金,而違約金的數額基本是領取的補償金的 10 倍。多則十幾萬元,少則 60 餘萬元。在這些訴訟中,百度總計獲得的競業限制違約金數額達數百萬。

吳某在 2007 年 7 月入職百度,擔任網頁搜索部高級研發工程師。2013 年 7 月 12 日,吳某從百度離職,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根據競業限制約定,百度與吳某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為在職期間及勞動合同解除後一年內。百度與吳某約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金額為每月 1.6 萬餘元,扣除相應稅款後的實際支付金額為1.3萬餘元。吳某離職後,共領取了 5 個月的補償金。

但百度發現,吳某在離職後很快入職北京協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這家的股東是高德軟件有限公司,高德軟件有限公司經營高德地圖業務,百度的關聯公司百度網訊是百度地圖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百度認為,吳某的行為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為此要求吳某返還領取的補償金,並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總計 67 萬餘元。百度兩審均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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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格外關注哪類員工

包括騰訊在內的諸多互聯網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均設置了競業限制條款。條款基本模式是員工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能進入“競爭對手”的企業工作。可以為此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最終出現這些案件,基本表現為離職員工拿了競業補償金,還沒有過競業限制期限,就進入了“競爭對手”的企業工作,並從事與之前相同或相似的崗位。

與徐振華案相類似的在職期間另立實體,從事相同或相似行業的案例並不多見。而這些崗位很多會涉及其先前所在企業的一些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在徐振華案中,騰訊方面提出,根據第三方機構統計,沐瞳科技的《Mobile Legends》上線以來,全平臺全球收入高達近 1 億美元。這給騰訊帶來了經濟損失。騰訊認為,徐振華的主觀過錯、嚴重性與違約獲得的收益相比較,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是適當的。

相關案件的司法文書中,記錄了這些互聯網企業的競業限制條款。以百度為例,百度的《保密、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載明:

相關員工的競業限制期限為員工與百度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年內。在此期間,百度將按照約定,按月支付人民幣競業限制補償金。

競業限制期間,離職員工不得從事與百度或關聯公司從事或擬從事的業務;和/或與百度或其關聯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相同、近似或相競爭的其他業務。

競業限制期間,不得加入與百度和/或其關聯公司從事競爭業務的經營組織。包括但不限於運營或控制或參股新浪、搜狗、Google、雅虎、騰訊、阿里巴巴、UC(優視)、奇虎360、高德地圖等。

或其他從事互聯網領域(包括但不限於:搜索、門戶網站、C2C業務、即時通信、手機瀏覽器、地圖、移動互聯網服務以及雲計算服務等)、IT和通信類業務的經營組織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前述網站名稱為簡稱)。

也不得加入百度及其關聯公司中的員工離職後直接或間接以持股或其他方式設立或控制的從事互聯網領域(包括但不限於搜索、門戶網站、C2C業務、即時通信、手機瀏覽器、地圖、移動互聯網服務以及雲計算服務等)、IT和通信類業務的公司。前述這些企業均被百度視為“競爭對手”。

互聯網行業吸納的人才多,但從業者的流動性也較大。那麼,互聯網企業會對哪一類離職員工的競業限制問題格外留意?目前,包括騰訊在內的互聯網巨頭的員工薪資,除了日常薪水外,還會根據情況給予股票期權。記者採訪獲悉,獲得公司股票期權,以及在重要崗位任職的互聯網從業者,在離職後,會被原公司關注競業限制問題。而互聯網行業的競業限制約定期限,也並不完全相同,目前最多的是一年或兩年。

今年 7 月 5 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這份調研報告明確指出,部分競業限制糾紛還可與知識產權糾紛、反不正當競爭糾紛、侵害公司利益糾紛等案件相關聯。出於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企業往往會以“組合拳”的形式,同時或者先後再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反不正當競爭訴訟、侵害公司利益訴訟等。

該白皮書還提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即構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即使並未造成原用人單位的客戶流失、構成強有力的競爭、造成實質影響等後果,也仍需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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