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用了“国有”法律?拆迁方败诉!

导读:自家房子被列入征收范围,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西省景德镇市的杜先生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聂荣律师抓住适用法律问题这个“七寸”,一举帮杜先生赢得了诉讼,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上用了“国有”法律?拆迁方败诉!

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辩称程序合法

杜先生的这套房子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某村。景德镇市珠山区政府于2017年3月1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景德镇市珠山区陶阳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进行征收,杜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了解情况后,聂荣律师认为:区政府没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征收决定的作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委托人杜先生的合法权益。

经过聂荣律师的指导,杜先生于2017年9月6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

集体土地上用了“国有”法律?拆迁方败诉!

庭审过程中,区政府辩称:

一、被征收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应当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区政府正式下发房屋征收决定时,已经在其作出的《征收决定》第八条明确告知: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时,被征收人有3个月的诉权,而杜先生起诉时早已超过被告知的起诉期限。

二、区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征收程序,于2017年3月1日作出了《征收决定》,程序合法。

三、区政府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征求了各方对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和建议。

四、区政府已经按照规定征求了公众对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户专用。

六、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集体土地上用了“国有”法律?拆迁方败诉!

律师指出:依据不合法,一切不合法

针对被告的诸多意见,聂荣律师发表质证意见,一举拿住了蛇之七寸:将原告等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纳入城市国有土地的征收范围,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原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法律依据的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则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

虽然区政府的征收决定是真实的,但是其依据的法律错误,导致征收项目、征收部门的成立、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公告、补偿方案都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聂荣律师还提出了对区政府辩称中提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论证会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异议,以及对被告举证期限的异议。

法院:原告胜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可以证明房屋为其所有,以及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具有征收国有土地房屋的法定职权,没有征收原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将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是经过批准的,对原告房屋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法院还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征收人享有6个月的诉权,被告告知给予3个月的起诉期限与法不符,对原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起诉期限未超过两年,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

最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珠山区政府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征收决定》中将原告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的部分,杜先生的权益得以保障。

作者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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