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检察院对首位国籍不明未成年人观护对象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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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检察院对首位国籍不明未成年人观护对象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瑞丽市检察院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银翔爱心港”入驻的首位国籍不明未成年人观护对象张某某顺利通过了六个月的考验期,瑞丽市检察院综合考虑其六个月的表现,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瑞丽市检察院对首位国籍不明未成年人观护对象作出不起诉决定

涉案未成年人张某某系国籍不明人员,家属在外地打工,由于其家庭不具备监管条件,且境外居住地没有合适的机构能够代为监管,瑞丽市检察院未检科本着“无差别歧视”的国际原则及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拯救、感化”的方针,经本人和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将其安置在“银翔爱心港”观护教育基地。自去年10月份以来,张某某已在观护教育基地内接受帮教6个月,在此期间,瑞丽市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多次到观护教育基地内对张某某进行一对一的帮教工作,为其提供学习指导、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定期向基地内的观护人员了解张某某的日常生活情况,以期全面掌握张某某接受矫正的进展情况。据基地内的观护人员反应,张某某进入基地后很快就适应了基地内的生产生活,能够跟随技师学习一些基本技能,业余时间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活动,表现较好。经核实,张某某在监督考察期间内,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经过六个月的考察帮教,张某某在思想上、认识上发生很大变化,瑞丽市检察院未检科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对张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张某某表示:非法感谢检察官姐姐们的关心,以后会认认真真工作,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不再让父母担心。

检察官释法: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273条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在考验期满后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瑞丽市检察院对首位国籍不明未成年人观护对象作出不起诉决定

期号|2018第14期

文字|伍振芳

审核|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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