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日益贵重的物品往往给个人及家庭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恋人或者夫妻一旦发生矛盾,提出分手或者离婚,往往会因婚恋期间给付财物的处分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
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六年来审结的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8月15日上午,该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做出法律提示。
小编在会上了解到,2012年至2017年,北京二中院审结的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总体数量呈平稳态势,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66件)、婚约财产纠纷(23件)、不当得利纠纷(5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5件)四个案由。
常见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是未登记结婚,要求返还财产;二是登记结婚,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三是双方父母之间要求返还财产;四是父母起诉子女要求返还财产。
根据二中院调研发现,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涵盖恋爱到结婚各个阶段,未婚同居、闪婚闪离情形多发。据统计,登记结婚未满一年的案件为12件,占比为17.4%,其中3件登记结婚仅2个月;在其他类型案件中,未婚同居的为16件,占比超过53%。
此外,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还表现出对诉争财产性质争议大、大额财产支出的争议增多、案件客观真实还原难、矛盾尖锐难调解等特点。
对于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会上法官表示,
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单薄,认为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是“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造成先进行婚礼后进行结婚登记现象比较普遍。此外,青年一代思想自由开放,在感情基础尚未牢固的情况下就未婚同居、互赠贵重财物,“闪婚闪离”“未婚先孕”等现象加剧。如何才能减少此类纠纷?
法院建议,首先,要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加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精神的宣传,消除人民群众对婚约关系存在的认识误区,倡导移风易俗,婚事简办,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引导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
同时,建议夫妻、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的枷锁”。
另外,要重视民间习俗指导作用并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上对婚约、彩礼的内涵、外延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除此之外,法院建议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健全民间调解网络,加强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和多元化解衔接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民政等部门的调解组织作用,积极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心理疏导、感情辅导等服务,提早介入,将家庭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恋,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内容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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