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动向

关键词:1、整合、精减机构;2、减少人员编制;3、撤销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编制;4、行政类职能划归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除外;5、公益一类保留;6、公益二类保留,其中中介类、营利类改企;7、生产经营类改企;8、改企后正式职工分流,合同制自主择业。

事业单位改革,大框架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前提条件是新一轮党政改革工作完成,行政职能调整结束后,再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目前,党政机构改革部委改革结束,三定方案陆续出台,省级方案正在反复论证、审批,市县改革仍然在摸底、模拟改革,年底前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完成后,市县改革也就基本定型,2019年3月底前改革就会全面结束,事业单位改革也会调整到位。结合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辽宁省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工作,已于2018年7月底基本结束,省直、市直和县级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全面结束,事业单位机构精减90%,人员编制减少30%以上,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下面结合各省改革进展和辽宁省改革实践,简单说一说事业单位改革动向。

事业单位改革动向

一、事业机构、人员编制:

1、整合、精减机构。所有职能相近的机构,统一打破领域限制,打破不同事业机构限制,本着事权统一、简政便民、节约政府运营成本的原则,按职能进行全面整合。比如所有的网络电子信息中心、培训机构、后勤服务保障机构、农业农村服务保障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建设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应急救援中心、资源开发利用中心等等,跨部门、跨行业、跨机构实行大幅度精简整合和归并压缩,与主管部门完全脱钩,横向整合,实行管办分离,强化综合服务属性。辽宁省省直、市直事业单位全面整合,机构大幅减少,县直事业单位精减率甚至达到91%,有的县事业机构从300个左右减少到20个左右。

2、减少人员编制,取消自收自支类和自定、自筹事业编制。机构精减的同时,事业单位的人员和编制也进一步减少,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人员编制的减少,有20%以上的期望值,而在辽宁省事业单位改革实践中,一些市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减少甚至达到了30%以上。人员编制的减少,正式在编职工,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大原则,进行人员分流。而真正减少的,是全面取消自收自支类备案制管理编制,和自定、自筹类地方政府自行设定、自行管理、自行供给的事业编制。今后,根据即将出台的《机构编制法》规定,除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外,不允许各地自行设定编制类型。行政工勤编制也将随空随销,随着目前供养的工勤人员的自然减员,逐渐全面取消。

事业单位改革动向

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分类,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公益类,行政类又区分出行政执法类,公益类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3、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指所有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即在近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清理出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承担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监督、年审年检等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批职能,其主体是各级政府,代替承担具体职能的是行政部门,但由于各地政府部门设置数额限定,一些地方的行政审批权力由事业单位代替执行,或者一些行政部门被设置成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都要求将所有的行政审批职能,统一划归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统一执行。今后,将不再设立和存在行政类事业单位。但是,在实际改革过程中,由于行政编制紧缺,行政职能的划转,只是职能划转,人员基本上都要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不可能随职能全部置换为行政编制,成为公务员。同样,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由于机构多、人员多、编制多,被特殊对待,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行列,统一成立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分设不同的科室。

4、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性服务,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中小学教育、基础科研、文体卫生、农业服务、民政福利、行政辅助、行政支持和自然资源、道路管理等。这类事业单位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益服务,或者仅为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提供和保障服务,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费服务费用,没有收费职能和权力,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完全由国家确定,是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是今后确需保留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财政全额供给的,只有乡镇卫生院是差额单位。

5、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服务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改革方向有两类,一类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是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的事业单位,剥离收益或者营利职能,仍然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样,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财政供养,以确保其公益服务职能的发挥。这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了大部分。还有一类,是具有中介、营利性质的公证、律师、招待所、农业示范、市政管理、园林绿化、殡仪馆、房地产管理所等,全部改制为企业,或者剥离公益服务职能后改制为企业。另外,根据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规定,高校、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只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目前公立医院改革试点2018年3月份在陕西省开展,要求年内3万所医疗服务单位全面与“国字号”脱钩。

6、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一类事业单位,基本上使用的都是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人员除部分领导岗位之外,都是合同制管理人员。今后,将不再审批或者存在此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全部改企,实行管办分离、政企分离,大力发展和规范政府采购,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彻底剥离事业单位的经营属性,全面推向社会和市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发展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

事业单位改革动向

三、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分流:

7、正式在编在岗职工:事业单位改革后,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实行分流,不管是随着行政类职能划归行政机关,还是随着生产经营类职能全面改企,正式在岗职工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只是随机构改革,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就职。改革涉及的事业人员,不可能大面积改行政编制,转换成公务员身份,因为行政编制同样存在“控编减编”的改革要求,尤其对于市县两级,行政编制本身就出现超编现象,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置换。同样,正式职工也不存在下岗的风险,国家明确要求平稳过渡,不会简单推向社会,最恰当的方式就是保留原身份和事业编制,进行分流。

8、合同制员工: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员工,包括使用自收自支编制、自定编制、自筹编制的事业人员,还有人事代理、临时工等,是事业单位改革裁减的主要对象。原则上要求全部与事业单位脱离关系,自主择业。在实际改革过程中,除满足年限等要求,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门保障的临近退休人员之外,其他首先要求先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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