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木工受傷,公司想以意外險糊弄,員工據理認定事實勞動關係

2017年3月4日,王某因傷入重慶某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自述當天9時30分,因上班時在鋸床上拿木料,不慎被鋸傷右手。

憤怒,木工受傷,公司想以意外險糊弄,員工據理認定事實勞動關係

由於2017年2月9日,公司的團體意外險增加了王某等五人為被保險人。2017年7月25日,保險公司委託交通事故司法鑑定中心對王某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鑑定。

由於沒簽勞動合同,沒繳社保,此時公司竟然不認賬了。無奈之下,2017年9月25日,王某就確認勞動關係及二倍工資差額向申請仲裁,2017年11月6日,裁決:一、確認王某於2017年2月6日起至今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二、駁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起訴請求:判決雙方之間自2017年2月6日至今不存在勞動關係。

憤怒,木工受傷,公司想以意外險糊弄,員工據理認定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和理由:仲裁根據“魏某”向王某的轉賬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屬認定事實錯誤。

魏某的行為未獲公司授權或認可,繫個人行為,且公司並不知情,不排除魏某與王某存在個人僱傭或其他關係。

王某並非公司招聘,也不接受公司的管理,故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魏某曾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現為監事兼管理人員,公司稱魏某在其他單位沒有職務。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魏某基本每月向王某轉賬幾千元不等,其中三筆備註為工資。2017年3月至6月每月下旬,魏某分別向王某轉賬3579元、1753元、1200元、1200元,其中也有兩筆標註為工資,王某稱受傷後公司按30元/天發放了部分生活費。

審理中,王某陳述,其於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曾在公司工作過一段時間,2017年2月6日公司又叫其回去上班,具體做木工下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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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舉示了未含王某名字的2017年2月至9月工資表及社保繳費明細,擬證明與王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二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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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公司、王某雙方均具備勞動法上的主體資格,王某從事的木工相關工作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也毋庸置疑。

公司為王某及證人何某購買了團體意外險,且載明的工種與二人自述基本相符,說明公司以用人單位的身份對王某及證人何某進行了一定的勞動管理。

案外人魏某給王某轉賬在時間上存在連續性及固定性的特點,形式上與工資發放相符合,且部分已明確標註為工資。

結合魏某系公司監事及原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在公司未就魏某與王某存在僱傭或其他關係提供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魏某的轉賬系公司發放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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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公司、王某之間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要素,應當認定二者建立了勞動關係。

在勞動關係存在的情形下,勞動者的招用入職記錄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的事項,應當由公司對王某的入職時間承擔舉證責任。

公司對此未舉示任何證據,王某陳述的入職時間與公司為王某購買團體意外險的時間基本一致,故一審法院採納王某的主張,認定公司與王某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為2017年2月6日。

判決:雙方從2017年2月6日起至今存在勞動關係。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在這裡我們又看到一個無良公司的嘴臉,慣用的伎倆,依然是不籤合同,不繳社保,甚至工資也不從公司的賬上走,就是想萬一員工出事,好撇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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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們也知道,公司員工從事的工作有較大的風險,於是還購買了團險意外險,如果這是工傷保險之外的補充保險,公司的做法值得讚許。但想僅憑這個糊弄員工可不行。因為工傷保險的待遇和普通保險的待遇,差別很大。

但是魏某是公司高管,給王某發放註明工資,估計還是怕不註明工資,員工賴賬呢。公司居然說魏某發工資是他們私下的僱傭,但又舉不出證據。覺得還應該好好查查,魏某發工資的錢哪裡來的,是否有偷稅漏稅。

最終也是因為魏某的特殊身份,工資發放記錄以及團體意外險的佐證,王某有驚無險的被確認了事實勞動關係。未來可以申報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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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仲裁中駁回王某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要求,也屬於和稀泥。不知王某是否另案起訴了。還有社保其實也可以補繳的。 應該說本案中,王某還算比較幸運,如果現金髮放工資,也沒有團體意外險,認定起來會更復雜的。

所以也請廣大還在受到不規範用工方式困擾的員工,平時也要收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目前認定的事實勞動關係的主要法律依據還是《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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